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明刑初字第0006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小存”、“老秦”),男,出生略,住址略。201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朝勇,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2013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武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朝勇、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秦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山东省梁山县赵固堆乡中坦村生产、销售“风湿关节炎胶囊”等药品共计72070瓶,非法获利22240元,经鉴定全部为假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帮助被告人武某某生产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共计5万瓶,非法获利2万元;
2.2011年6、7月及2012年初,先后两次帮助河南籍刘姓男子生产“101万节骨痛灵”等假药各20箱,共计4000瓶;
3.已生产未及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有:3500瓶“特效咳喘灵胶囊”、3900瓶“特效骨痛宁胶囊”、1800瓶“101万节痛痹丸”、1600瓶“101万节骨疼灵胶囊”、2600瓶“咳喘清胶囊”、2600瓶“复方哮喘康胶囊”、11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2400瓶“刘氏风湿关节炎胶囊”;
4.2013年向四川省容县居民王#容、四川省成都市居民帅#英、四川省自贡市居民桂#翔销售不同种类假药共计190瓶,非法获利2240元。
二、被告人武某某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为被告人秦#存提供药品原料、标签、配方等,以生产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并向明光市居民张#兰、合肥市居民王#茹、滁州市居民郑#远、凤阳县居民梁#兰、肥东县居民张#求、蒙城县居民程#李、泗洪县居民江#浪、芜湖县居民张#明销售该假药,共计2710瓶,非法获利3891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文件、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岳#立、张#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存、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其行为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到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秦#存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某辩称:2010年至2013年春节后,其让被告人秦某某为其生产的“风湿关节炎胶囊”只有2700瓶。
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武某某仅销售2710瓶假药,扣除成本后,其非法获利额只有11810元;2.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存帮助被告人武某某生产、销售了5万瓶“风湿关节炎胶囊”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秦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私自在山东省梁山县赵固堆乡中坦村加工生产宣称能够治疗腰腿疼和哮喘病的两类药品,药名有“风湿关节炎胶囊”、“特效咳喘灵”、“特效骨痛宁”、“咳喘清胶囊”、“101万节痛痹丸”、“101万节骨疼灵”等;同时,被告人秦某某还对外销售“特效咳喘灵”、“特效骨痛宁”等药品。经河南省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年初,由被告人武某某提供药品原料、配方、标签和说明书,被告人秦#存提供胶囊壳、塑料瓶等材料,秦某某为武某某加工生产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一年生产该药品四、五千瓶,并按每瓶3元的标准向武某某收取加工等费用。
2.2013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在山东省梁山县后集村被告人秦#存租住的出租房内查获秦#存已生产尚未销售的药品“特效咳喘灵胶囊”3500瓶、“特效骨痛宁胶囊”3900瓶、“101万节痛痹丸”1800瓶、“101万节骨疼灵胶囊”1600瓶、“咳喘清胶囊”2600瓶、“风湿关节炎肢囊”1100瓶等,同时查获作案工具:电磁感应封口机一台、热枪一把;全自动交流稳压器一台等物品。
3.2013年年初和同年5月份,被告人秦#存分别以每瓶26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川省成都市居民帅#英40瓶“特效咳喘灵”,以每瓶8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川省容县居民王#容80瓶“特效骨痛灵”和20瓶“特效咳喘灵”,销售金额共计18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7月22日14时至16时10分,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被告人秦某某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后集村的租住房进行了搜查,发现有大量药品及药箱,其中有47箱未贴标签的药品;10箱纸箱上写有“绿”字的药品;29箱写有“兰A2”的药品;23箱纸箱上写有“花”字的药品;24箱无字无标签药品;31箱标有“特效咳喘灵”的药品;4袋未贴标签药品;一大纸箱塑料瓶药品;说明书6捆、2盒;标签17捆;电磁感应封口机1台;热枪1把;全自动交流稳压器1台等物品。
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武某某辨认,被告人秦#存系帮助其生产假药之人;经被告人秦某某辨认,被告人武某某系让其帮助生产假药的人。
3.书证: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7月22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秦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位于山东省梁山县后集村)扣押的物品有:31个装有“兰白”色胶囊壳的包装箱加1编织袋共3500瓶“特效咳喘灵”;32个装有大瓶装“红黄”色胶囊壳包装箱加1编织袋共3600瓶“特效骨痛宁”;18个装有小瓶装“红黄”色胶囊壳包装箱加4编织袋共1800瓶“101万节痛痹丸”和1600瓶“101万节骨疼灵”;胶囊壳颜色为“兰白”、写有“兰A2”字样的26个包装箱共2600瓶“咳喘清胶囊”;外包装写有“红A2“字样的3箱共300瓶“特效骨痛宁”;胶囊壳颜色为“红黄兰白”、外包装写有“花”字的26箱2600瓶“复方哮喘康胶囊”;胶囊壳颜色为“绿色”、外包装写有“绿”字的11箱11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小瓶装、胶囊壳颜色为“兰白”的16箱加两编织袋共2400瓶“刘氏风湿关节炎胶囊”;药品说明书、生产工具(电磁感应封口机1台;热枪1把;全自动交流稳压器1台〉、药品标签、印章、工作手册、药品包装箱、物流托运单等。
4.书证: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定证明,证实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特效骨痛宁”、“特效咳喘灵”、“咳喘清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101万节痛痹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101万节骨疼灵”、“咳喘清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等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5.证人齐#生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四川省容县双古镇东街148号。2013年5月,其通过邮寄方式向秦某某购买了80瓶“特效骨痛灵”、20瓶“特效咳喘灵”,8元每瓶,当时邮寄地址留的是其妻子王#容的名字。该药由其和岳父来服用,明显有副作用,所以就吃了几次,其他的都扔了。
6.证人帅#英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天府石油乐园9幢2单元102室。2013年年初,其向秦某某购买了两次“特效咳喘灵”,每次20瓶,其和邻居敬代飞每人各分一半,26元每瓶。其是为父亲杨#富购买的,敬#飞是为他妻子购买的。当时是通过打“1373005##”这个号码,找一个叫“陈#全”的人购买的,其先通过邮局付钱,然后对方发货,其所用电话号码是“1800809##”。
7.证人岳#立的证言,证实2011年3、4月份,其与山东省梁山县赵固堆乡的秦某某(小名叫“小存”)相识。2011年6、7月份,其开始为他购买生产假药的原料。当时他开车到台前县其家让其帮忙购买他列的单子上的药品,其问他干什么用,他说回去后先打碎,然后再按比例掺合在一起,包装成胶囊,制成治疗哮喘病、关节炎的西药。这时其就知道了他在生产假药,由于他当时答应给其10%的利润,其便同意了。第一次其购买了5000多元的假药原材料;第二次是2012年6月份,其又为他购买了4、5千元的原材料,每次都有8、9种药品。其在台前县县城大药房为他买好药后,打电话给他,然后秦开着面包车过来拉。
8.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小存”、“老秦”)的供述,供称2010年3月份,其从浙江温州买了一台压盘机、两台胶囊灌装机(装胶囊的短壳和长壳各一台);从山东菏泽买来一台封口机;从梁山县买来一台粉碎机,在梁山县赵固堆乡中坦村找了两间没人住的平房用来放机器,又在村里租了两间仓库,仓库地点经常更换,都是从村里找的民房,然后从附近找了7、8个工人开始生产药品。卖药的人提供药品原料、标签和说明书,他们先把药品原料按比例配好,有时直接送来,有时其自己开车去拉。其用粉碎机将药做成粉末,然后让工人加工成胶囊,然后用药瓶装好,用印章在标签上盖章,再用封口机把瓶口封上,最后用纸箱包装好存放在仓库里,等着卖药的人来取药。为了便于识别,其在纸箱上做了记号,用以标识药品治疗的功能和范围。其的加工点每天能生产5000瓶假药,每瓶装100粒,每箱装100瓶,不是每天都生产,这几年其一共生产了50万瓶左右,大约挣了10-20万元。胶囊壳和药瓶是其从河南省台前县买的,刻有日期的印章是其从地摊上找人刻的,用来冒充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其把说明书和标签以及生产的药品放在一起,他们来取药时带回去自己装、贴。2013年3月,其在梁山县城边租了两间仓库,用来存放其生产的所有药品,以前的仓库就不用了。因2013年过年时其生产药品的一整套机器被盗,其就没有再生产了。
其生产两种药,分别治疗腰腿疼和哮喘病,药名有“风湿关节炎胶囊”、“特效咳喘灵”、“咳喘清胶囊”、万节骨疼灵”、“101万痛痹丸”、“特效骨痛宁”、“特效筋骨康”、“特效筋骨痛”、“复方咳喘灵”、“高效风湿定”、“复方咳喘清”等二十多种药品,事实上只是把胶囊壳、药瓶和标签更换一下。生产假药的原料由其从河南省台前县药店里购买,然后回山东加工、销售。其只知道治疗腰腿疼的配置成分,其他的都是他们配好的。其加工药品的费用根据药瓶和胶囊的价格而定,有时1瓶收1元,有时收1.2元,最高收到1.8元1瓶,每瓶能挣2、3角钱。
其用的银行卡登记的姓名是“陈#全”,警方在其租住地扣押的药物都是其加工生产的,这些药都没有经过国家许可,其没有办理任何证件,都是假药。
找其生产药品的都是河南人,其中有个是武某某。其帮助武某某生产的药是“风湿关节炎胶囊”,2010年他找到其让其帮他进行生产,他提供标签、说明书、药品配方和原料,胶囊壳、塑料瓶和纸箱由其提供。每瓶加工费是1.2元,能挣0.3元,连邮寄费用,每瓶收他3元。其一共帮他生产有5万多瓶,挣了2万元左右。以前是他自己来取货卖,后来他直接让其把货发到销售地,他再去取货卖。其帮他往明光市阚#凤家发了50多箱,每箱100瓶,共5000多瓶;往蚌埠发了100多箱,共1万多瓶;往凤阳发了40多箱,共4000多瓶。其最后一次给他发货是2013年的5月份。
2011年6、7月,一个河南籍刘姓男子打电话让其为他从山东购买原料,然后又到山东省梁山县将制造假药的原材料单子送给其,让其按照单子上的药品购买。其遂找到岳#立,岳#立帮其购买了5000佘元的原材料,然后其将这些原料进行加工。其帮助河南籍刘姓男子生产“101万节骨疼灵”、“复方止咳定喘胶囊”、“复方咳喘清胶囊”等药品共20多箱,每箱100瓶,每瓶100粒,后该男子支付其8000余元。2012年初,刘姓男子再次打电话让其按照之前的单子购买原材料,为他进行加工。其遂按照他的要求,再次让岳#立帮其购买药品原材料,共花了5000多元,为他生产的还是上次那些药品,也是20多箱。然后该男子让其将加工好的药品送到亳州,并承诺除原材料、加工费的费用外,再给其2600元运费。后其在运输时被商丘市高速交警查获。2012年10月份,其到商丘市中州派出所投案,但由于当时害怕,其在中州派出所交待的材料不属实。
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后集村扣押的下列药品均是其加工生产的:31个装有“兰白”色胶囊壳的包装箱加1编织袋(400瓶),共3500瓶“特效咳喘灵”;32个装有“红黄”色胶囊壳包装箱加1编织袋(400瓶),共3600瓶“特效骨痛宁”;18个装有“红黄”色胶囊壳包装箱加4编织袋,共1800瓶“101万节痛痹丸”和1600瓶“101万节骨疼灵”;胶囊壳颜色为“兰白”、写有“兰A2”字样的26个包装箱,共2600瓶“咳喘清胶囊”;外包装写有“红A2”字样的3箱,共300瓶“特效骨痛宁”;胶囊壳颜色为“红黄兰白”、外包装写有“花”字的26箱2600瓶“复方哮喘康胶囊”;胶囊壳颜色为“绿色”、外包装写有“绿”字的11箱11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小瓶装、胶囊壳颜色为“兰白”的16箱加两编织袋,共2400瓶“刘氏风湿关节炎胶囊”。另外,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有:电磁感应封口机、热枪、全自动交流稳压器。
“特效咳喘灵”、“特效骨痛宁”、“咳喘清胶囊”、“101万节骨疼灵”这四种药除了生产,其自己也对外销售。都是以每瓶8、9元钱出售,成本在3元左右,一共卖出2万多瓶。其销售“特效骨痛宁”30多箱,获利2万多元;销售“特效咳喘灵”20多箱,获利近2万元;销售“101万节骨疼灵”30多箱,获利2万多元;销售“咳喘清胶囊”10箱,获利8000元。
其具体的销售情况如下:2013年3月,其以“陈#全”的名字销售给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天府石油乐园9幢2单元1-2室帅#英两次药品,每次20瓶,共40瓶“特效咳喘灵”,26元每瓶。联系电话是1514491##、1800809##。
2013年5月销售给四川省荣县双古镇东街148号王#容80瓶“特效骨痛灵”、20瓶“特效咳喘灵”,每瓶8元。联系电话是1598417##。
9.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供称“风湿关节炎胶囊”的药方是其听别人说的,原材料是其从药店买的,然后送给山东省梁山县赵固堆乡中坦村的“小存”,他在家按照其的配方进行生产。他提供药瓶、空胶囊,其提供药品原料、标签、说明书,他装好后把瓶口封上,有时把标签贴上,有时不贴,每瓶3元钱费用,包括他提供的材料、加工费及物流费,其每瓶药的成本接近10元。其是通过“小存”弟弟“小宾”认识“小存”的。其接到买药人的电话后,就打电话给“小存”。其和“小存”之间是现金交易。其所销售的药品都没有经过国家批准。
其从2008年开始做假药生意,干了一年多被查就暂时没做,2011年底又开始干了,一年能生产销售四、五千瓶,每年销售获利约2、3万元。假药的名字都是“风湿关节炎胶囊”,其所销售的假药都是找“小存”加工生产。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2010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加工生产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一年生产该药品四、五千瓶。期间,武某某向他人销售该假药共计2710瓶,销售金额约为3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向明光市居民张#兰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17箱,共计1700瓶,销售金额约为3万元;
2.2012年,被告人武某某以15元一瓶的价格向合肥市居民王#茹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100瓶,销售金额为1500元;
3.2012年春,被告人武某某分两次以15元一瓶的价格向滁州市居民郑#远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共计70瓶,销售金额为1050元;
4.自2012年年初,被告人武某某多次向凤阳县居民梁#兰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共计450瓶,销售金额为3000元;
5.2012年,被告人武某某向肥东县居民张#求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共计100瓶,销售金额为1400元;
6.被告人武某某向蒙城县居民程#李春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10瓶,销售金额为180元;
7.自2013年年初,被告人武某某共向泗洪县居民江#浪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瓶,销售金额为1600元;
8.2013年,被告人武某某向芜湖县居民张#明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10瓶,销售金额为1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16时05分至16时30分,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位于明光市菜市街52号的张#兰家进行了勘查。发现在张#兰家中贴有标签的“风湿关节炎胶囊”78瓶,未贴标签的胶囊200瓶,无标签的空纸箱17个。
2.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16时36分至16时55分,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位于明光市菜市街52号的张#兰家进行了搜查,发现在张#兰家中存放有贴有标签的“风湿关节炎胶囊”78瓶,未贴标签的胶囊200瓶,无标签的空纸箱17个。
3.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7月2日17时05分至17时35分,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山后村三队的梁#兰家进行了搜查,发现其家存放有"风湿关节炎胶囊"50瓶;盛药的纸箱一个;盛药的空纸箱两个;盛药的蛇皮袋两个及日记薄1本。
4.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7月22日14时02分至14时20分,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对王#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槽郢路35号1幢402室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风湿关节炎胶囊”14瓶。
5.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7月4日10时10分至10时35分,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对位于餘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八里村陶庄组郑#远家进行了搜查,发现“风湿关节炎胶囊”1瓶,空瓶1个,标签100张,销售清单1本。
6.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从张#兰处提取了药品托运单一张。
7.辨认笔录,证实经阚#虎辨认,被告人武某某系向张#兰销售假药之人;经张#兰、梁#兰、王#茹、郑#远、张#求辨认,被告人武某某系向其销售假药之人;经被告人武某某辨认,被告人秦#存系帮助其生产假药之人;经被告人秦#存辨认,被告人武某某系让其帮助生产假药的人;经被告人武某某辨认,江#浪系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帮助其销售假药之人;经被告人武某某辨认,王#茹系在合肥市中国科技大学附近帮助其销售假药之人。
8.书证: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6月13日,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位于明光市菜市街52号张#兰家存放的78瓶“风湿关节炎胶囊”、200瓶无标识胶囊、277份标签、17个空纸箱依法予以扣押。
9.书证:货物托运单,证实2013年4月18日,从山东临沂有3件标明配件的物品托运至明光阚#凤(张#兰丈夫)家。
10.书证: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7月2日,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从梁#兰处扣押了“风湿关节炎胶囊”50瓶、药品包装纸箱3个、药品包装编织袋2个、销售记录一本。
11.书证: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7月22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从王#茹处扣押了14瓶“风湿关节炎胶囊”。
12.书证: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7月4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从郑#远处扣押了“风湿关节炎胶囊”1瓶,空瓶1个,标签100张,销售清单1本。
13.书证: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证实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风湿关节炎胶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14.证人江#浪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于泗洪县归仁镇富仁路居民委员会单圩8组14号。2013年年初至6月份,共从一姓“武”的人(电话号码是1368552##)手中买了“风湿关节炎胶囊”3次,有150瓶-200瓶,货到付款,那人亲自送来,其一共付了2700余元,相当于每瓶17元。
15.证人程#李春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于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学院社区葡萄园新村7区2栋9户。其曾通过邮寄方式为母亲购买过1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单价为每瓶20元。
16.证人张#明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于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幸福行政村老屋自然村57号,联系方式是1895534##。2013年5月13日,其打电话给一个山东人(电话号码是1368552##)为其母亲购买“风湿关节炎胶囊”,然后先将钱寄给他,他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药品再寄给其,其共购买了1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每瓶20元。
17.证人张#兰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于明光市菜市街52号。2012年4、5月份,其开始服用“风湿关节炎胶囊”,这时一个自称山东人的中年男子“小武”向其推销该药品,其先吃了3瓶,然后又花320元买了20瓶,其觉得该药品有效果就免费帮他宣传卖药,并推荐给了邻居。2012年11月之后,其的老伴阚#凤过世,其就不想卖药了,他就恳求其继续卖。他每隔10-20天就来送一次货,有时是托运的,每次两箱药,每箱瓶,每一次来都将上一次的货款结清。卖药的钱是其儿媳妇保管。他每次来都鬼鬼祟祟的,而且有的时候是其自己贴标签,这个药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肯定是假药。其一共帮他卖了17箱药,卖了7箱之后开始提成的,每瓶提成5毛钱,共获利大约500-600元。最近600瓶是每瓶18元销售的,以前都是按照16元一瓶销售的,家中还有两箱及78瓶没有销售完。
18.证人王#茹的证言,证实其的住所地是合肥市蜀山区槽郢路35号1幢402室。其服用“风湿关节炎胶囊”已有6、7年了,这个药是从山东送过来的,平时除了自己吃,也向邻居推销,进价15元每瓶,售价在17元左右,其大约赚了600元左右。需要的时候就打这个电话:1368552##,他每次给其送50瓶,有时一年送一次,有时送两次,他最后一次送药是2013年4月份,送了50瓶,共有约300瓶。这种药有时都不贴标签,拿来后其自己贴上,他自己也说这是私人生产的,没有经过国家许可,所以在大药房买不到,只能在这个山东男的这里买。
19.证人郑#远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于滁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八里村陶庄组61号。2012年春天,其打1368552##这个号码,找一个自称山东人的男子买了一些“风湿关节炎胶囊”来服用,后来邻居们都说要买,其以15元购买,以16元每瓶的价格卖出,一共买了150瓶。第一次买30是在扬子路拐弯处交货,第二次40瓶是在八里村附近,最后一次100瓶是在三官。这个人鬼鬼祟祟的,让其不要公开卖,还不敢去其家,好像怕其举报,有时药瓶都不贴标签,让其自己贴。其大约挣了180多元钱。
20.证人梁#兰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凤阳县府城镇山后村三队150号,唐#宝是其丈夫。2012年年初,一个自称山东人叫“小吴”的男子来其家门口推销“风湿性关节炎胶囊”,他告诉其该药品是祖传秘方配制,其服用一瓶后觉得效果不错,就打电话1398552##找他继续购买。其买来10瓶自己服用,后来他就让其帮他卖,16元钱一瓶给其,其再20元每瓶卖掉,卖了一年多,有600瓶这样,赚了2400元。还剩50瓶没卖完就被查处了。其知道这个是假药,因为正规药店不能销售。
21.证人张#求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地为安徽省肥东县长临镇东红村小郢牛四组。其和家属都患有关节炎。2011年7、8月份,其通过他人得到一个卖药人的联系方式,其遂电话联系这个姓武的山东人,购买“风湿关节炎胶囊”。他来其所在村卖药时,其就把邻居都喊来买的,后来这个人觉得这样麻烦,就让其帮他卖,15元每瓶给其,其再以高出进价17-18元的价格出售。他前后共送药7、8次一共400多瓶,其和家属自己服用有不到100瓶,其他的都卖了,获利有700-800元。其将药品卖给了程#义、黎#元、贺#萍等人。2013年4月,他最后一次送了40瓶。“小武”卖的药没有任何手续,到正规大药房也买不到,其知道这个药是假的。
22.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小存”、“老秦”)的供述,供称其帮助武某某生产的药是“风湿关节炎胶囊”,2010年的时候他找到其让其帮他生产的,他提供标签、说明书、药品配方和原料,胶囊壳、塑料瓶和纸箱由其提供。每瓶加工费是1.2元,能挣0.3元,连邮寄费用,每瓶收他3元。其一共帮他生产有5万多瓶,挣了2万元左右。以前是他自己来取货卖,后来他直接让其把货发到销售地,他再去取货卖。其帮他往明光市阚#凤(张#兰丈夫)家发了50多箱,每箱100瓶,共5000多瓶;往蚌埠发了100多箱,共1万多瓶;往凤阳发了40多箱,共4000多瓶。其最后一次给他发货是2013年的5月份。
2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供称2012年秋,其在明光市做农机配件生意时,遇到张#兰,听她说她和丈夫都有关节炎,其遂送给张#兰两瓶治疗风湿关节炎的药。后来她又打电话要多买一点,其就回河南老家的药店买来原材料配制了“风湿关节炎胶囊”,第一次送给她50瓶,每瓶15元。再后来,她说药的效果好,其就每隔一个多月就送给她3箱“风湿关节炎胶囊”,最后一次是2013年4、5月份。其通过物流和自己送货,卖给张#兰大约17-18箱“风湿关节炎胶囊”,每箱100瓶,每瓶片。其自己送货时卖给她是15元一瓶,她转手以16元每瓶出售;通过物流发货时卖给她是16元一瓶,她转手以18元每瓶出售。其卖给张#兰约3万多元的假药,获利3500元左右。当时其卖药给张#兰时对她说这个药不能公开卖,不是国药准字,没有手续,只能在家卖。
“风湿关节炎胶囊”的药方是其听别人说的,原材料是其从药店买的,然后送给山东省梁山县赵固堆乡中坦村的“小存”,他在家按照其的配方进行生产。他提供药瓶、空胶囊,其提供药品原料、标签、说明书,他装好后把瓶口封上,有时把标签贴上,有时不贴,每瓶3元钱费用,包括他提供的材料、加工费及物流费,其每瓶药的成本接近10元。其是通过“小存”弟弟“小宾”认识“小存”的。其接到买药人的电话后,就打电话给“小存”。其和“小存”之间是现金交易,所销售的药品没有经过国家批准。
其从2008年开始做假药生意,干了一年多被查就暂时没做,2011年底又开始干了,一年能生产销售四、五千瓶,每年销售获利约2、3万元。假药的名字都是“风湿关节炎胶囊”,其所销售的假药都是找“小存”加工生产。其向以下人员卖过假药:
2012年3月份,其先后5次向凤阳县山后街的唐传宝的妻子(梁#兰)销售假药,第一次50瓶,其余4次均100瓶,共计45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每瓶13元,仅支付3000元,尚有2600元未支付。在销售药品时其告知他俩这时假药,不让公开卖。
2012年春,滁州市八里学校八里村陶庄的一个老年男子(郑#远)主动要求做其的代理,其第一次卖给他30瓶,第二次卖给他40瓶,两次以1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他共7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共计1050元。两次都是其亲自送去的,当时卖给他药品时,其说这个药不能公开卖,没有手续,只能在家卖。
2012年,家住合肥市中国科技大学附近的一个妇女(王#茹)主动要求做其的代理,其先后两次上门以1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她1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共1500元。我告诉她这个药不能公开卖,是假药,她以多少钱出售其不知道。
2012年8月份,合肥市肥东县湖滨区一名中年男子打电话说愿意为其推销药品,其先后送到他家两次,每次50瓶,以14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他1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共1400元。当时,其销售药品给他时,其说该药不是国药准字,不能公开卖。他的联系方式是0551-67397784。
2013年,安徽芜湖一个人以18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1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他的联系方式是1895534##。
2013年初,其先后两次销售给安徽亳州一名男子2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每次10瓶,18元每瓶。他的电话号码是1595677##。
2013年初,江苏宿迁泗洪县一老年男子(江#浪)以16元每瓶的价格分2次购买了1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联系方式是1515070##。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被告人秦某某、武某某的到案经过、自然身份等事实尚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案件来源,该案2013年6月13日16时,明光市药监局报案称:明光市菜市街52号有人在销售假药。接报后,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遂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扣押了“风湿关节炎胶囊”等物品。经明光市药监局初步检验,该“风湿关节炎胶囊”为假药,该局遂立案侦查。
2.书证: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3.书证:到案经过:2013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由梁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梁山县梁山镇后集村神龙汽修厂东200米附近一出租房内抓获;2013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由台前县马楼派出所民警在马楼乡河西赵村抓获。
4.书证: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武某某及证人张#兰、王#茹、郑#远、梁#兰、张#求等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5.书证: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明光市公安局将本案涉案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等假药移送情况。
6.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3年9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将秦#存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移送明光市公安局管辖。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对于被告人武霞申关于被告人秦#存只为其生产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2700瓶的辩解。
经查,被告人秦某某供认其总共为被告人武某某生产了5万余瓶“风湿关节炎胶囊”,被告人武某某在侦查机关也多次供认被告人秦#存每年为其生产“风湿关节炎胶囊”有四、五千瓶,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印证规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能够认定2010年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秦#存每年为被告人武某某生产至少四、五千瓶假药。被告人武某某在庭审中翻供,未能合理说明原因,也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故被告人武某某的此项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对于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2013年6月13日,侦查机关在对本市居民张#兰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时,即已发觉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向张#兰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武某某在被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民警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其向张#兰等人销售假药的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武某某也未如实供述其伙同被告人秦#存生产假药的事实,故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于2011年6、7月份和2012年初两次帮助河南籍刘姓男子生产“101万节骨痛灵”等假药共计4000瓶的事实。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仅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虽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岳#立的证言以及2012年3月13日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扣押被告人秦某某运送假药的相关证据,但证人岳#立的证言仅能证实其于2011年6、7月份和2012年6月份两次为被告人秦#存购买过假药原料,而不能证实被告人秦#存生产假药的数量、品名及销售对象;药监部门扣押假药的证据也仅能证实被告人秦#存运输假药的事实,尚不能证实被告人秦某某为河南籍男子生产假药的事实,故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4.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存生产“复方哮瑞康胶囊”2600瓶、“刘氏风湿关节炎胶囊”2400瓶以及销售“高效风湿定”50瓶,上述药品均为假药的事实。
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某某租用的出租房内查获了2600瓶“复方哮喘康胶囊”和2400瓶“刘氏风湿关节炎胶囊”的事实,也能够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向四川省自贡市居民桂#翔销售了50瓶“高效风湿定”的事实,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上述三种药品为假药或应按假药论处的相关证据,故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存、武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系一般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存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武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武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三、对已扣押在案的假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后附清单);
四、对被告人秦某某、武某某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陈克燕
人民陪审员 沙其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