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穂番法刑初字第7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出生略,住址略。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荔,北京市振邦侓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金穂,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因本案于2013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维红,广东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劳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因本案于2013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某,女,出生略,住址略。因本案于2013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珊珊、梁伟康、代理检察员陈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及辩护人赵荔、何金穗、谭维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等人因不满所在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土地出租等问题,在政府调査工作组进驻解释处理期间,为制造社会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组织煽动该村大批村民先后到海傍村民委员会,番禹区石碁镇人民政府、番禹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等地聚集,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中:2013年8月6日,煽动约200名村民前往石碁人民政府大门两旁聚集约四个小时,不顾民警劝阻,导致该路段交通堵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8月7日、9月11日,组织煽动约200名村民前往番禺区人民政府南大门两旁聚集约五个小时,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9月18日,组织煽动该村约200名村民先后前往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大门两旁聚集,期间部分村民不服现场民警的引导,与民警发生冲突拉扯,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9月20日,组织煽动该村大批村民在海傍村民委员会聚集,围困前往处理该村相关问题的石碁镇政府工作人员约六个小时,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再次组织塘动该村大批村民前往番禹区人民政府南大门两旁聚集,期间部分村民与现场执勤民警发生推撞,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被当场抓获。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材料、现场录像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否认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没有参与组织、煽动村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是村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自发选择上访的。
辩护人赵荔辩称:1、被告人郭某某没有参与集体上访活动。2、本次群众集体上访活动有序进行,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可混为一谈,且上访村民的行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亦没有社会危害性.3、即使被告人郭某某被认定为有罪,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且其所起作用最小。
辩护人何金穗辩称:1、海傍村村民历次走访行为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郭某某亦没有“聚众”行为。2、本案起因于石碁镇党政部门漠视郭某某、海傍村村民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圧制村民诉求,导致海傍村村民屡次上访、走访。3、庭审中公诉机关以分类打包、概述简述方式出示证据,排斥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利。4、法庭没有据辩护人的申请安排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5、被告人郭某某实际被羁押的时间有误。
被告人周某某否认指控事实,辩称是村民推选其等5人作为信访代表向政府反映问题,村民是自发跟随其等人去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某表达诉求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且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理由如下:1、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海傍村书记陈某某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2、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等人参与海傍村村民自发举报村书记陈某某违法行为及反映违法征地,请求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活动属于《信访条例》调整、规范的信访活动。3、被告人周某某等信访人前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表达诉求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人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规定,但并没有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且聚集的地方只是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不在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之列。4、被告人周某某信访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应适用《信访条例》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无罪。
被告人劳某某否认指控事实,辩称其只是为了自己及村民利益向政府反映问题,只是行为方式错了。
被告人樊某某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等人因不满所在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土地出租等问题,在政府调查工作组进驻解释处理期间,为制造社会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组织、煽动该村大批村民先后到海傍村民委员会,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番禺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等地聚集,持举写有标语的纸牌,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中:2013年8月6日,煽动约200名村民前往石碁镇人民政府大门两旁聚集约四个小时,期间参与村民呼喊口号,不顾民警劝阻,导致该路段交通堵塞;2013年8月7日、9月11日,组织、煽动约200名村民前往番禺区人民政府南大门两旁聚集约五个小时;2013年9月18日,组织、煽动约200名村民先后前往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大门两旁聚集,期间部分村民不服现场民警的引导,与民警发生冲突拉扯并哄闹;2013年9月20日,组织、煽动动该村大批村民在海傍村民委员会聚集,并围困前往处理该村相关问题的石碁镇政府工作人员约六个小时。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再次组织煽动该村大批村民被往番禺区人民玫府南大门两旁聚集,期间部分村民与现场执勤民警发生推撞,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被当场抓获。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蓝某权(番禺区纪委派到石碁镇海傍村驻村的成员)的钲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村长郭某某、村民周某某、“肥仔荣”及一名叫“阿东”的女子带头煽动村民不要相信区纪委驻海傍村工作组就土地问题作出的解释,并带头提出到省纪委上访。平时工作组离开村委时均会受到以周某某为首的村民阻拦,要求向静坐村民汇报工作的情况,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郭某某是在海傍村向村民称1994年番禺区农业局向海傍村征收土地属以前书记陈#良个人行为、协议无效的村长;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均是煽动村民到省纪委上访的带头人之一。
2、证人张某文(番禺区国土局派到石碁镇海傍村驻村的成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每周一至五均有村民在村委会静坐,并于2013年8月到广东省人民政府上访。带头人员有周某某,劳某某、周某某均在有领导向村民作解释工作时手持麦克风对工作人员进行质问,劳某某则多次扬言并煽动在场村民驱赶工作组,二人于2013年8月27、28、29日到驻村工作组办公室驱赶工作组,2013年8月14日18时30分许,村民阻拦工作组离开,要求工作组交代工作,并起哄、辱骂及将海傍村村委会大门拉上。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周某某是多次参与聚集、静坐、质问工作组并煽动村民辱骂工作组的男子;被告人劳某某是多次参与聚集、静坐并煽动村民起哄、多次扬言驱赶工作组的男子。
3、证人范某挺(番禺区农业局派到石碁镇海傍村驻村的成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周某某、劳某某及一名男子带头煽动村民情绪,面对工作组的合理答复无理取闹、起哄、辱骂,阻扰工作组做解释、宣传工作,驱赶工作组,并称要召集村民去上缴政府聚集。2013年8月27、28日,周某某、劳某某及一名男子带头煽动村民到省纪委,同月30日约有200名村民到广东省人民政府聚集。周某某、劳某某发表失实言论并带头起哄阻碍工作组解释,导致工作组被村民围困,周某某用麦克风质问工作组成员。
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均是多次煽动村民情绪、召集村民到省政府门口聚集的男子。
4、证人梁某强(石碁镇外管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村长郭某某给每户发了致村民的一封信,内容是书记陈某某和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利益链,损害村民利益,信件下方署有郭某某的名字。2013年8月13日,海傍材大批村民在村委会聚集,向镇党委委员质问海傍村的土地出租问题。
5、证人梁某根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0日,石碁镇海傍村召开党支部大会宣布任免结果,会后周某某手持麦克风带头煽动。私民对工作人员进行围堵、辱骂,共约80名与会人员被围困6个小时。
6、证人江某彬(番禺区信访局接访员)的证言,证实海傍村村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分别于2013年8、9月两次到番禺区政府门口聚集,每次约200人。第一次上访由周某某、樊某某等5人作为海傍村村民代表。第二次村民在区政府门口静坐,5名代表在知道由副区长接访后才答应到信访局反映诉求,直至13时45分村民才全部散去。期间村民堵塞人行道交通,影响交通秩序及政府门口保卫秩序,周某某、樊某某在场,村民听其指挥。
7、证人刘某北(番禺区政府保安员)的证言,证实约两百名海傍村村民于2013年8、9月共两次手持口号牌在区政府门口聚集,其中第一次聚集持续时间长达11小时,严重祖塞交通、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及政府办公秩序。村民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告,但听从四至五名带头分子的指令集结或离开,并有专人负责村民的后勤保障工作。
8、证人杨某峰(石碁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6日下午15时许,海傍村村民陆续手持口号牌在镇政府两侧聚集。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告,村民仍不予配合,并开始起哄,且由一男一女用扩音喇叭带领村民每五分钟叫一次口号,造成很大噪音,堵塞人行道交通,导致过往路人、车辆停驻围观或慢行。石碁派出所派出20多名民警维持现场秩序,并封闭岐山南路南往北一倒的机动车道,使车辆绕行,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最高峰时聚集村民约300人,从18时许维持至20时30分许才自行散去,村民因村官和土地问题自2013年7月27日起开始集体静坐乎时在海傍村村府内,后分别于同年8月6、7、9、30日到石碁缜政府、番禹区政府、石楼人民法庭、广东省政府静坐。村民到各级政府静坐均由周某某、劳某某带头,除此二入外还有孔某某、樊某某、周#兴等人。郭某某经常与村民一起就土地问题质问工作组并于每天17点30分左右与周某某向村民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郭某某在去省政府静坐前一天向工作组声称如得不到答复,其将组织一千多名村民到省纪委上访,但省政府聚集当日由周某某负责指挥村民,现场未见郭某某。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郭某某是8月29日对工作组说要召集1000名村民到省政府聚集的村长;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是多次煽动村民到各级政府聚集并在现场煽动和指挥村民的男子。
9、证人江某其(石碁镇综治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3年月开始,海傍村民在村口边的公园和村委大堂静坐,每次约300多人。期间出现不让村委领导出入,围困会计师等现象,严重影响村委正常工作。同年9月,村民两次围困工作组成员上述活动均由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等人组织,围困时郭某某一般站在旁边不出面,待领导准备离开时带领村民出面质问领导。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均听郭某某的,经常到郭某某办公室开会商量,每次上访时其三人都走在最前面。后大批村民多次在石楼法庭、鎮政府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门聚集举牌喊口号,致使交通堵塞,对群众造成不便,并推烂镇政府木门口伸缩拉门。上访活动周某某、劳某某均在场,去区政府上访时樊某某亦在场。2013年7月开始,海傍村村民在村口边的公园和村委大堂静坐,每次约300多人,期间出现不让村委领导出入、围困会计师等现象,严重影响村委正常工作。
10、证人陈某文(石碁镇政府门卫)的证言,证实200多名村民在3名男子和1名女子的带领下于2013年8月8日下午16时在石碁镇政府门口聚集举牌、喊口号,致使交通卖全堵塞、交警封路,秩序混乱,直至20时才离开。
11、证人吴某辉(石碁镇政府保安员)的证言,证实200多名村民在四名带头人(三男一女)的带领下于2013年8月8日下午16时在石碁银政府门口聚集,喊口号,致使交通宪全堵塞,交警封路,并堵塞政府门口致使政府车辆无法出入。经镇领导多次劝说,村民仍聚集至20时许才陆续离去。
12、证人钟某辉(石碁镇综治办工作人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6日下午,约150名村民由一男一女带头在石碁镇政府门口聚集、喊口号,其与几名同事到场进行劝说、解释,直至20时许聚集人员才陆续离开。
因郭某某到各生产队告知村民海傍村存在的土地问题,自2013年7月29日起,每天都有村民到村委聚集,并先后到镇政府,区省政府集会。在此期间,区工作组到海傍村了解情况,郭某某均不配合。平时村民召集由周某某和劳某某负责。同年8月29日,周某某向村民称“明天坐第一班地铁去省纪委申诉”。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均是平时召集村民到村委聚集并带领村民到各级政府上访的人。
13、证人江某镗(石藩镇外管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9日开始有村民到村委会聚集静坐,同日,郭某某在村民和区工作组面前称如果政府不解决问题会发动更多村民到广州上访,之后周某某和劳某某组织村民分别去各级政府上访,二人负责与政府对话。每次上访郭某某都不在场,但她多次在村委会带领村民与政府代表对话。同年8月6日下午,约有200名村民在石碁镇镇政府门口两旁聚集,由一男一女持扩音器带领村民喊口号,至20时许离开。次日早上8时许,约300名村民到番禺区区府举口号牌静坐至0时许离开。
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郭某某是海傍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均是到村委会静坐的组织者之一,从7月梂开始构有到材委会聚集。
14.证人刘某成(石碁镇党委委员)的证言,证实海傍村与嘉实公司的租地合同因锁在海傍村村委的保险柜里,而保管钥匙的村会计因之前被群众围堵不敢回村。其与驻村工作小组在2013年8月6日14时到海傍村委解答一星期前群众提出的问题时亦被村民围堵,导致不能按约定召开村两委会和代表会;到次日合同交给了郭某某。
15.证人陈某华(海傍特会计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热,300余名村民在村委会聚集。次日,周某某、劳某某带领村民到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见镇长,并对其进行围困、谩骂。
16、证人何某文(海傍村委会书记)的证言,证实村长郭某某多次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称收回土地后每个村民可分到24平方米土地,但未提及风险,叫村民坚持到底,后组织过几次静坐、上访。砌3年7月至9月期间,村民分别于海傍村公园、内堂、石楼法庭聚集静坐共约3次,到石碁镇政府、区政府、省政府上访共约6次,其中,同年9月22日村民因在区府上访被带到公安机关。同月16日,区府工作组在海傍村民大会上答复村民上访诉求时,周某某、劳某某带头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同月20日,镇领导及驻村工作组到海傍村宣布任免结果时,被周某某、劳某某等群众辱骂,且被村民阻止离开,时间长达6个小时。
17、证人郭某霞(海傍村村委会副书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郭某某召集村民开会,并将《致村民的一封信》的内容告知村民,煽动村民自2013年7月29日始到村委会聚集,人数大约100—200人。村民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均有煽动召集村民,村长郭某某在村民代表会上称收回土地后每个村民可以分到20万元左右的利益,但未提及风险。郭某某每次均在村委会对村民表达对镇政府的不满,煽动群众情绪。周某某负责管理聚集村民的活动和伙食费,每天拿麦克风煽动村民情绪,无理质问工作组,周某某、劳某某及樊某某等人经常到郭某某家中或办公室商量,后分工煽动召集村民,激发村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辱骂工作组,且于同年8月29日召集村民到广东省政府聚集。
18、证人黎某红的证言,证实其主要负责管理公开募捐筹得的集资款及上访后勤工作。海傍村的上访主要由周某某、樊某某、劳某某组织,周某某和樊某某负责号召、组织村民去各级政府上访,劳某某负责订饭等后勤工作。每次去上访前他们均会去郭某某的办公室商量,主要由周某某和樊某某主持商议具体细节,后安排其和劳某某共同负责后勤和联络工作,郭某某负责提供或补充合同材料,弁就上访提出意见及注意事项。
19、证人廖某开的证言,证实村长郭某某开会派发《致村民的一封信》,在会议上宣读信件内容,号召村民和嘉实公司打官司,并提及若收回土地村民可每人获得20万在右的收益,但未说明开发不成的风险,称很有把握。周某某、樊某某和一位肥仔每次都带头上访和递交上访信。
20、证人胡某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村长郭某某召集村民开会,现场约有一百多人,郭某某在中间派发《致村民的一封信》,并对鼓动村民争取自己的利益。村民在受到郭某某煽动后集中去石碁镇政府、区政府上访。几天后,周某某、劳某某在村委号召村民去区政府上访,并通知时间、地点之后的各级上访周某某、劳某某二人均在场。另,每次开庭后,郭某某都在村府向村民介绍庭审情况并叫村民争取自己的权益。
21、证人陈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3年7月29日始,除周六、外每天均有100多名村民因土地和村官问题在海傍村村委会聚集。村的土地问题由村长郭某某到各个生产队召开村民会议时告知村民,并写了《致村民的一封信》,且告知村民若收回土地每人可分得20方元。区工作组入村了解情况,但村民不相信政府,曾先后去镇政府,区政府、省政府集会,亦有村民说要去北京。期间郭某某每天都会向村民讲述土地进展情况,叫村民坚持。平时由周某某.樊某某和劳某某等人负责对集中的村民讲情况,且负责买饭、买水、找车等工作,集中的村民只听他们讲。
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郭某某;指认出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樊丑东均是到村委会聚集静坐的组织者之一。
22、证人冯某明(海傍村第4生产队队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村长郭某某在村大会上向村代表反映村土地和村官问题,并说明收回土地后,村民可人均分得人民币20多万元。村民得知利益后便按照村长郭某某及其他协助组织者(村民周某某、周#兴、樊某某、劳某某等人)要求多次到上级部门上访,分别包括去广州上访两次,番禺区政府三次,石碁镇政府一次,参与村民约500人。
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郭某某。
23、证入冯某福(海傍村第11生产队队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郭某某担任村长期间曾到各生产队组织人员讲解,并未经过生产队队长直接由郭某某组织人员对村民各家户派发“致村民的一封信",内容为要求村民罢免原村书记陈某某。郭某某于幕后组部分村民到备级政府单位进行上访,但每次上访郭某某均不在场,由她的朋友为首领带领村民到广东省政府二次,广州市政府一次,番禺区政府三次,石碁镇政府一次。村民日常经济开文为各支持上访的人员自行集资。
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郭某某。
24、证人梁某文(海傍村第8生产队队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6日,村长郭某某组织户代表会议说明土地问题。村民共在石碁镇政府聚集一次,番禺区政府聚集三次,广州市政府聚集二次,石楼法庭聚集二次,每次均是郭某某在幕后部署,但郭某某本人并不在现场。聚集信息有一次由郭某某儿子在网上通知,但去石楼法庭是由郭某某本人在网上通知的,组织者还包括樊某某、劳某某、周某某等人。郭某某煽动的人员已长期聚集村府两个多月,亦存在围堵工作组工作人员的现象。
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郭某某。
25、证人胡某明的证言,证实海傍村村民怀疑陈某某将村土地便宜租给他人,自2013年8月开始每天有几百名村民聚集村委想办法讨回土地,大家去哪里信访其就去哪里。其参与了2013年8月6日在石碁镇政府的上访及同年9月10日、22日在番禺区政府的上访,还有同年9月18日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上访。周某某、劳某某都是上访的代表人员,在省政府上访时信访办接待了5个代表,其他人则在那里静坐了两个小时,后来在市政府那里也坐了15分钟。在其参与的上访行动中,村民主要是扰乱了人行道的交通秩序。
26、证人梁某祥的证言,征实其参与了三次上访,其中两次到番禺区信访办,一次到省政府;主要组织者是周某某和樊某某两人,该两人平时在村部驻守,用一些如“你们知道应该怎样做”的暗示性话语向村民宣传。其参与的三次上访均由樊某某和周某某提前一两天对村民做宣传,劳某某很少说话,但与上述二人是一伙的。上访期间,周某某、樊某某、劳某某都在场指挥村民,教村民如何做。
2013年9月,村民分别于工作组答复信访问题后和海傍村召开会议宣布村官任免会议后围困工作人员。其中第二次围困在公安的劝导下才得以散开,当天周某某和樊某某都在场。
27、证人彭某文的证言,证实在海傍村村民上访期间,其曾二次驾车载郭某某去广州市纪委接访处,也一起搭载樊某某、黎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去纪委交材料.海傍村村民越级上访的事情由村长郭某某组织并指挥下边五名代表骨干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梁某某、黎某某,以要取回租给嘉实公司57亩土地的纷争作为触发点,分别到过石碁镇政府、番禺区政府南门、省政府等上访,其中在2013年7月29日约300名村民在村委会集体起哄,同年9月20日几百名村民在调查组汇报完后不让工作人员离开,造成长期围堵村委聚集闹事场面。郭某某挑起村民上访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下一届连任村长,另一个是可以打倒村书记陈某某,权利可以独大。其个人可以得到的好处是取得24方土地的分成。
28、证人邱某云的证言,证实开始是劳某某叫其送200个盒饭到海傍村村府的,之后每天都有人叫其中午送盒饭到村府的事实。
29、证人梁某雄的证言,证实约400名海傍村村民在该村一起官司在石楼法庭开庭期间在外围聚集,很多人手持写着“还我海傍村土地”的纸。退庭后,海傍村村长走出来向村民讲述经过,并叫大家离开。
30、证人莫某辉的证言,证实其曾送矿泉水给在番禺区政府门口集体上访的海傍村村民的事实。
31、证人梁某俊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8月期间在其新浪微博上发了几条关于海傍村村民在村委集中、向政府反映诉求的情况。
32、证人黎某莹的证言,证实其在番禺区政府门口曾看到200名左右的海傍村村民手拿“还我海傍村土地”的纸在现场,其用手机拍照发微信过程中被警察带回。
33、证人梁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参与2013年9月22日到区政府的上访,当时有3人以上举纸牌,一中年男子给其一个写着“还我海傍村养老土地”的纸牌;在同年9月16日后的一天,很多人在海傍村村府聚集,其也过去站了2个小时。
34、证人郭某强的证言,证实其是从海傍村的Q群得知9月22日上午村民到区政府上访的,当时看到有车送写着“还我海傍村养老土地”、“继续坚持”等牌子过来并分发给在场人员。
35、证人黎某泉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期间,海傍村村委会主任郭某某先后四次叫其驾驶海傍村委的粤ADA##面包车接送村民,其中有去区政府南门、到地铁站接从省府上访回来的村民、送村民到石楼法庭门口。
36、证人陈某某(海傍村原村书记)的证言,证实因郭某某要求收回海傍村出租的土地及村民周某某要求罢免其村书记的职务,自2013年7月29日起每天约有200至300名村民自发到村府静坐,不清楚具体由谁组织。
37、证人黄某(石碁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6日下午16时许,约200名海傍村村民聚集在石碁镇镇政府门口,在一男一女的带领下每五分钟喊一次口号直至晚上20时才离开,期间对派出所民警的劝告不予理睬,严重影响镇政府的正常工作。同年9月20日镇干部共9人到海傍村召开党支部大会宣布任免结果,会后被大群村民围堵,后由石碁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控制现场并与村民解释,其等人直至当日16时30分被解救。
主要是周某某,劳某某带头在村委会、石碁镇政府门口、番禺区政府门口、广东省政府门口聚集静坐。
38、证人吴某健(海傍村出租屋管理员)的证言,证实海傍村村民因不满出租土地的租金问题,于2013年7月29日到海傍村村府大堂静坐,后石都镇工作人员到海傍村解决租地问题,但村民仍表示不同意镇政府意见,并于同年8月6、7日在村府集结及到石碁镇政府集体上访。听说有人煽动,但不清楚具体为何人。
39、证人彭某森(公交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6日下午,其驾驶公交大客车途经石碁镇政府时,村民在石碁镇政府门口聚集,造成大面积道路堵塞,时间长达5个小时。
40、征人蔡某计(公共汽车车站站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6日因有村民到石碁镇政府上访,造成封路,致使群众在封路路段等不到公交车。
41、证人林某浩(番禺区公安分局特勤大队四分队执勤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2日早上7时许,200多名石碁镇海傍村村民手持纸牌在番禺区政府南门聚集。村民不听区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的劝告,情绪激动,并在被强行带往信访局途中与执勤人员发生推撞。其在带离滋事、激动分子过程中被一名女子咬伤,现在无伤痕。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樊某某是被抓时反抗、咬人的人。
42、证人邵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2日早上7时许,其等30多名便衣特勤人员到区政府南门执行任务。当时约100名村民在区政府南门咐近聚集、喊口号,有十多名村民手持口号纸牌。村民在清河路辅道上行走,情绪较激动,冲击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现场绿化带被破坏。当天抓捕几名过激的群众,抓捕过程中群众用手推撞及用纸牌拍打抓捕人员,其等多名同事都有被不同程度抓伤,其中林某豪被一名女子咬伤—其因执勤知道村民到区政府上访三、四次,到省政府上访一次。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劳某某是推撞、阻止其抓人并大声起哄警察打人的人:被告人樊某某是推撞、用横额拍打其的人。
43、证人胡某昭(越秀区公安分局特勤大队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8日,大批海傍村村民到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上访,在市政府上访期间村民情绪激动,与维持秩序的警察发生推拉,辱骂警察、抢警察扩音器、堵塞人行道等行为。当天约有二三十名民警到场,均穿着公安制服。
44、证人贺某生(越秀分局特勤大队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8日,约300-400名村民到省政府东西广场聚集上访,其中10多人手举纸牌。村民面对民警的劝导情绪不稳定,有部分村民堵塞省政府正门口的通道。后信访村民前往市政府门口聚集,情绪激动,在现场举牌示威,僵持约1个小时,期间与公安机关发生冲突,出现推搡、辱骂警察的现象,堵塞交通影响群众的正常出行。
45、证人何某添(越秀区公安分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8日,约有300多名村民在省政府门口两旁聚集上访,没有过激行为。后村民去市政府上访,期间有几个村民情绪较激动,强行进入市政府,被民警阻拦时发生推拉行为。当天出动了约60名警察,均有着制服。
46、证人杨某莹(驻海傍村社区辅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村长郭某某召集村民开会,将《致村民的一封信》的内容告知村民,煽动村民于2013年7月29日开始到村委会聚集,并于村委会号召村民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区政府工作人员声称要发动村民到广州。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作为主要参与人均有煽动村民到各级政府聚集的行为。同年7月至9月,村民多次于各级政府上访,围堵工作人员及公务车辆,其中,9月18日在广东省政府上访时与越秀瞀方发生轻微冲突,周某某因意图强行进入市府而与越秀警方发生推撞.同月20日,周某某拿着麦克风煽动群众于党支部大会后围墙、辱骂工作人员约6个小时。
刚开始一般由郭某某向群众总结每天的情况,周某某向村民宣布开支等具体事项,后由周某某向群众说明情况及煽动群众参与次日的活动。每次上访前后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等人均会到郭某某办公室商讨事情。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周某某是多次参与海傍村集会、煽动村民到各级政府上访、管理钱箱、辱骂各级政府人员的人;被告人劳部荣是多次参与海傍村集会、煽动村民到各级政府上访、辱骂各级政府人员的人;被告人樊某某是多次参与、组织海傍村村民上访的人。
二、书证部分
1、被告人郭某某署名的《致村民的一封信》,内容描述海傍村内各项土地的情况,其中称亚运城外57亩和城内24.78亩国有划拨地被上届村干部贱价出租。
2、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办公室文件及《关于海傍村问题调查处理的工作方案》,证实就石碁镇海傍村村民集访反映村务管理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已成立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3、海傍村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议纪要及表决票等,内容为研究村土地出租的情况及后来反对解除合同。
4、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银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内容为石碁镇人民政府针对海傍村村民郭#权在国家信访局网上反映海傍村土地租赁等问题经调查、了解后进行答复的情况。
5、区解决海傍村村民集访问题联合工作组出具的《海傍村村民集访诉求答复》,证实联合工作组针对海傍村村民就村干部管理、土地出租、征地及拆迁安置、村务管理等方面提出的诉求进行答复的情况。
6、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出具的《关于石基镇海傍村村民梁永胜等5人信访的回复》,内容为针对村民的诉求已由相关职能部门跟踪处理并已全面回复。
7、《关于辞去石碁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的申请》,证实海傍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曾于2013年8月2日书面申请辞去职务。
8、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逮捕人大代表报告书,证实陈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的情况。
9、本院(2013)穂番法楼民初字第250、42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出租/承租海傍村土地发生争议的情况。
10、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四人2013年9月的移动电话通话情况,其中四名被告人在2013年9月11日、18日、22日均有多次通话,且在此前后也有电话沟通。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曾对其持有的三台手机进行扣押;另从周某某处扣押了《关于补充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宗地图》、《海傍村村民集访诉求答复》、《清河东路古邦口涌地块一、二、三面积示意图,清河东路以北地块面积示意图》、《请愿信》、《征地补偿协议》、《村民的诉求》、《交地奖励和补贴协议》、《征地补偿款结算协议》、《海傍村村民对番禺区工作组调查结果不满意》等书证。
12、广州市公安局番禹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四人归案的时间、经过。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已当庭播放,内容反映海傍村村民先后去到石碁镇政府、番禺区政府南门、广州市政府、广东省政府等地方聚集反映诉求,现场有村民举标语及有民警维持秩序、劝说;其中2013年8月6日在石碁镇政府大门聚集,参与村民喊口号,现场交通受阻;9月18日在广东省政府大门两旁及广州市政府曾有村民与民警发生冲突、拉扯,其他村民在旁哄闹,村民在前往市政府的路上被民警拦截,造成过往市民围观并阻塞人行道;同年9月22日8时许,民警在番禺区政府南门现场要求村民离开并实施抓捕行为,期间有部分村民与民警冲突。
2、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穂公网勘〔2013〕565号电子证物检査工作记录、穂公网勘〔2013〕56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对郭某某持有的三台手机及相关邮箱、网页的检查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侦査阶段曾作过六次供述,前期均承认组织、指挥海傍村村民上访的事实。供称村民上访的原因主要是海傍村书记陈某某与嘉实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将土地廉价租给嘉实公司的事.陈某某已经被广州纪委调查,并于8月中旬停职,但村民怕区政府不能公正处理陈某某,所以到各级政府聚集。在其办公室商量的时候,主要是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提出到各级政府聚集的时间、地点、交通方式。商量完后,一般由周某某(有时候是樊某某)到村委会的空地上找静坐的村民说到哪里上访、时间、地点在上访的整个组织架构中,其是最高指挥人,下边有五个村民代表,分别是周某某、樊某某、劳某某、梁某某和黎某某。其于7月份在村里生产队会议有讲到嘉实公司的事情,其计算过如果拿回讼争的土地和开发商一起开发,村民可以分到平方米,按市场价格分到20万左右,但其知道两块土地中,24亩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另外还有90亩的土地也有可能建不了商品房。其没有将风险告诉过村民,其也想通过这些事情争取村长连任。
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査阶段后期供述中依然承认自己是村民上访的组织者之一,但供称上访行动没有影响海傍村、法院、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没有造成交通阻塞,否认自已是主要领导者,但指证周某某负责村民上访时带的资料和看管维护村民出入安全;劳某某负责打电话至大排档拿盒饭给在村委静坐的村民;樊某某是拆迁安置户,每次上访前谈怎样去上访时都在场。每次上访回来后,村民想听上访情况,有时周某某讲总结,有时梁某某讲。其就对村民讲要争取自己利益,不要与政府部门冲突,注意安全,听从指挥,还问候安慰村民。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继续供认曾向村民说如果收回出租给嘉实公司的土地再开发,毎个村民可以分到18平方米的土地。因村民想知道海傍村土地情况,其向村民提供了涉案土地的资料,亦帮年龄大的村民购买地铁票,在其微博上发布村民聚集的信息,但否认与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等人商谈到政府部门聚集。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机关做了八次的供述,称海傍村村民围堵阻拦驻村工作组、到石楼法庭静坐、到各级政府上访的组织者、总负责是村长郭某某,郭某某的目的是为了向前任书记陈某某发难,自己可以顺利连任村长。其、劳某某、樊某某是主要负责人人每次上访回来后都向郭某某汇报、商量,等待郭某某指示;其中其负责宣布工作安排、汇报情况和指挥村民行动,劳某某负责后勤补给,樊某某负责整理上访资料。过程中郭某某要求村民在政府门口尽量坐久一点才去信访部门,目的是要给政府施压,称时间越长,社会影响越大。第二次去省政府上访时,部分村民与现场维持秩序的执勤民警发生推撞。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称村民推选其等5人作为信访代表后,得知去信访时自发跟随去;在政府部门现场静坐是为等待村民到来,并且希望得到领导的接待。
3、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劳某某在侦查阶段做过七次的供迷,称上访行动中,村长郭某某对每次上访都有指示,曾参与帮一部分村民买地铁票去上访,通过微博要求所有村民到法庭旁听开庭,郭某某平时和周某某单线联系。周某某负责人员安全,指挥村民的行动;其负责后勤补给,叫过约十次外卖给村民;樊某某负责整理资料。还供述称在9月份的一天早上,石碁镇政府领导到海傍村开会宣布陈某某被免职后,村民阻塞大门口不让镇领导离开,到下午4时许由驻村民警带着离开。
庭审中被告人劳某某亦供认是从村长郭某某处知道海傍村土地的事情,之后为了自己的利益参与到政府部门的上访,期间都是先在政府大门口停留一段时间,后经工作人员劝说才到信访部门反映诉求。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樊某某在侦查阶段做过八次供述,称海傍村村民上访的指挥者是村长郭某某,骨干是其、周某某、劳某某,村民每次上访前都取得郭某某的同意及指示,交代其几名代表要发挥带头作用各自提出诉求,郭某某授意逐级上访。上访过程中,其负责收集、整理拆违户安置的资料;周某某负责收集租地资料、村民上访出入交通安全、现场指挥;劳某某负责上访时村民的后勤补给。村长郭某某发动村民上访的目的是想下届连任村长,让几名代表当村干部,打倒村委书记陈某某。村民2013年9月中旬在省府、市府的上访过程中与警察发生推撞。在石碁镇政府们口上访时曾造成警察封路。还供述称村民每次去各级政府上访都是去政府门口聚集,先在门口聚集示威一段时间,几小时后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去相关信访部门递交诉求,这样做应该是给政府造成压力。
庭审中,被告人樊某某供述称上访是村民自行讨论决定的,其负责带自己的资料去;期间郭某某对村民说要一级一级上访争取利益,亦说过收回出租给嘉实公司的土地村民建房可以分得10-20平方米;周某某负责现场指挥及叫村民注意安全;劳某某负责解决年长村民的吃饭问题;村民上访时一般都到政府门口静坐。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当选海傍村村民代表的证书、广州市嘉进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海傍村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租地合同、海傍村两委的会议记录、本院就上述双方土地租赁纠纷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番禺区人民政府就海傍村村民诉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广东省信访局信访介绍信等书证材料,内容反映本次海傍村村民上访的起因及上访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部分回复、处理意见等;其中部分的书证与公诉机关庭审举证出示的证据一致,公诉机关对该些书证反映的内容亦无异议。
对于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辩解没有组织、煽动村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村民自发上访表达诉求等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录像结合相关的书证材料可以证实海傍村村民本次上访的起因及在海傍村委、各级政府门口聚集、静坐及影响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相关行为,亦客观反映了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等在四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村民并非完全自发参与(郭某某等人要求村民在政府门口尽量坐久一些才去信访部门),对此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四人在侦査阶段较为稳定地供述了各自及同案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作用,相互之间能印证;虽然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等庭审供述与此前的供述存在差异,但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关键的事实做过稳定的供述,且未有证据或线索显示侦查人员对四名被告人非法取证,供述又有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材料予以佐证,可予来信;且从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中亦可以看出,其之所以举报海傍村干部违法行为及告知海傍村村民收回出租土地利用的设想,目的中亦包含为谋取连任村长的个人私利,亦即印证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四人在事件中起组织、煽动作用,均系本次聚众行为的首要分子,对于现场参与人员直接引起秩序混乱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土述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提出本次上访活动有序进行,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及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周某某行为只是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且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不在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之列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全案事实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综述如下:本案的确事出有因,海傍村村民认为村干部、村务管理、土地出租、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存在问题及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而向政府部门表达诉求,这本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该权利应该在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并合理表达。相关政府部门期间已就多数村民集中反映的诉求进行解释、答复及处理,村民亦就土地出租等部分的诉求提交人民法院诉讼,对该些权利的行使包括四名被告人在内的村民本应理性对待,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牺牲他人更大的利益为代价,但四名被告人明知组织、煽动人数众多的村民(特别是年长的村民)于同一时间聚集在某一公共场所静坐及举牌表达诉求极易引发社会公众围观及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给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造成极大的压力的情况下,仍然采取非理性的途径表达诉求,且未能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避免出现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现象;本案中,包括被告人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等在内人数众多的海傍村村民多次长时间持续聚集在公共场所,并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已严重扰乱现场秩序,属“情节严重”。虽然本案事出有因,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犯罪构成的所有构成要件,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均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其定罪处刑。对于辩护人提出村民只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走访,不属于刑法规定公共场所的意见,经査,本案中村民上访聚集的地方主要为各级政府大门两旁,系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及使用,具有公共性特点,即为公共场所;在该些地方聚集众多的人员,不单带来社会治安管理压力,且极易造成秩序混乱,难以控制,故认定为公共场所并无不妥。
对于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提出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分类打包、概述简述方式出示证据排斥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利的意见,经査,案件由本院审查立案后,辩护人在接受相关被告人委托后已经对案卷证据材料进行査阅、复制,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明相同事实的证据分类整理、归类列举出示,同时一并对证据内容概括说明,根据庭审记录,被告人及辩护人亦对相关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此举证方式于法并无不妥。对于辩护人还提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虽然辩护人庭审前的确实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但同时查阅案件证据后并没有对证人证言部分明确表示异议;庭审中,公诉人已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并经庭审质证,且指控本案犯罪事实除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外,还结合了相关的视频录像、被告人过往的供述等证据,相互之间吻合,即对该些证言内容能够进行查证,故本院就此认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某的羁押起算日期有误的问题,经査,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违纪问题首先被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番禺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至2013年9月26日经初步调查后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侦査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因本案的犯罪行为从而被羁押的日期应从2013年9月26日起算。
对于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提出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有罪,则其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对组织煽动村民的关键行为没有如实供述,不符合法律规定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具有自首行为;且其只是举报海傍村干部存在违法转租土地的行为,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且举报行为发生于其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但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村民群众对自身利益关切的心理,多次组织、煽动众多村民到政府机关周边等公共场所聚集、举牌静坐,參与人员在现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作为首要分子,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劳某某、樊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樊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的作用稍重于其他三名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的作用较被告人劳某某、樊某某亦稍重,被告人劳某某作用再稍重于被告人樊某某。根据本案的具体起因、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四名被告人在事件中具体的行为、作用而分别酌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执行至2014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执行至2014年7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劳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21日止。)
四、被告人樊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执行至2014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麦雄杰
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