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武民一初字第3870号
原告天津市富士宝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出生略,汉族,原天津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职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事实理由:被告于2009年5月到原告处工作,2011年1月14日晚21时,被告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后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边.(2012),第207号裁决书,现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失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9000元,扣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9000元,原告再给付被告120000元。此款于2012年12月20日给付。(已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