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通民初字第7189号
原告季某,女,汉族,1出生略,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庞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出生略,浙江某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住住址略。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被告浙江某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北京某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由甲公司为被告进行公关推广业务。2013年3月29日,经被告与甲公司对账,确认被告尚欠甲公司公关服务费13898770.06元。2013年4月1日,原告季某与甲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13898770.06元债权及其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季某,由原告季某向被告主张权利。协议签署后,甲公司依约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现原告季某要求被告给付债权转让款13898770.0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季某起诉部分事实及诉讼请求,同意延期给付原告季某13300000元以解决双方纠纷。对此,原告季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某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季某债权转让款一千三百三十万元,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前给付一百五十万元;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前给付一百八十万元;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前给付二百万元;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二百万元;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前给付二百万元;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二百万元;余款二百万元,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
二、如被告浙江某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任一款项,则原告季某有权就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浙江某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未付款百分之二十给付违约金;
三、双方权责两清,就本案所涉事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五万二千五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