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
关于撤销(2010)京仲案字第1378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2012)京仲撤字第0043号
申请人: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本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10)京仲案字第1378号。
本案适用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本会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
因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本会主任指定谭敬慧女士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张起淮先生,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刘广滨先生,于2011年1月14日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仲裁庭于2011年2月14日和2011年4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2月20日,申请人向本会书面提出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2012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本会书面提出撤回仲裁反请求的申请。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