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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郭某与石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305 作者:admin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黑高民申三字第65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农民,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凤千,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郭某,男,出生略,汉族,农民,住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 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申请再审人李某、郭某因与被申请人石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黑林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郭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目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书   记   员   李楠楠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