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西民初字第18153号
原告黄某,女,出生略,汉族,北京市某安保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红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出生略,汉族,北京某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于2010年8月27日生有一子潘某某。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之子潘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中,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二、双方之子潘某某由被告潘某自行抚养,原告黄某随时可以进行探望。
三、被告潘某于二〇—三年八月十一日前,支付原告黄某夫妻共同债务四万零九百三十五元五角。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潘某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擦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