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海民初字第10039号
原告陈某,女,出生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红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出生略,汉族,某银行科员,住址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硕独任审判。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枝与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双方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9日生育婚生子孙孙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从我怀孕至今孙某经常不回家,对我及孩子置之不理,对家庭及孩子极端不负责任,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孙孙某某由我抚养,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孙某另行支付自孩子孙孙某某2012年10月19日出生至2014年4月的抚养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共计95000元;返还我购车首付款158000元、孩子银行账户20000元、结婚礼金10045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协助办理孩子的独生子女证明及将孩子户口自孙某处迁出至我户籍处;孙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孙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给协助办理孩子户口迁出一事及办理独生子女证明,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给付陈某373450元,并同意孩子由陈某抚养,我每月给孩子抚养费5000元,此事我希望和陈某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与孙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孙孙某某由陈某抚养,孙某自二〇—四年五月起每月给付孙孙某某抚养费五千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一次性给付陈某三十七万三千四百五十元,于二〇—四年四月十四日前给付十万元,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前给付六万元,剩余二十一万三千四百五十元于二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完毕。
四、孙某于二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每周日到陈某处探视孙孙某某一次。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钱 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