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西民初字第16400号
原告董某某,女,出生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周甲德,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永启,北京市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出生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东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2008年7月初,原、被告经商议后,决定在淘宝网开设店铺。2008年7月22日,被告以其身份信息在淘宝网开设“左岸.精品”(网址略)店铺,并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此后,该网店持续经营,至2010年8月,原、被告因经营问题产生分歧,并将该网店剩余物品进行分割。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金二万元,以终止双方的合伙关系,了结全部纠纷。经询: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董某某补偿金二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