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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高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621 作者:admin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西民初字第16400号

原告董某某,女,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周甲德,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永启,北京市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东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2008年7月初,原、被告经商议后,决定在淘宝网开设店铺。2008年7月22日,被告以其身份信息在淘宝网开设“左岸.精品”(网址略)店铺,并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此后,该网店持续经营,至2010年8月,原、被告因经营问题产生分歧,并将该网店剩物品进行分割。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金二万元,以终止双方的合伙关系,了结全部纠纷。经询: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董某某补偿金二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