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民初字第15044号
原告张某某,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张甲,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乙,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张甲与张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虎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某楼四层五门五四一号房屋变更归张乙所有;
二、张乙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前给付张甲、张某某每人房屋折价款五十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一万九千四百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千四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张乙负担一万四千五百五十元,由张甲负担二千四百二十五元,均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曰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虎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