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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晨阳与乐购特易购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2104 作者:admin

徐晨阳与乐购特易购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

裁判文书编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214号



委托人: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结果:维护了被告权利,减少了被告损失


主办律师:王冠舜(王成伟)律师            

一 、基本案情

自2011年始,徐晨阳与乐购公司丰台东路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徐晨阳承租乐购公司位于丰台区育芳园东里5号丰台东路店部分区域经营儿童乐园。2012年5月12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同时双方约定了租金、管理费、病虫害控制费、履约保证金、公用事业费保证金等的数额和内容。原告徐晨阳诉称,乐购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没有提供空调制冷;11月15日起至3月14日未提供供暖;10月10日至当月21日没有供电;因提起本次诉讼,故在11月1日起阻止经营;2012年12月初开始诉争场地楼漏水。

二、律师意见

1、诉争场地空调一直可以正常使用,但是因为徐晨阳自始至终没有给付任何租赁费用,故6月-8月没有为徐晨阳提供空调制冷,9月起不需要提供空调制冷,不存在不提供空调供暖的情况。


2、不存在乐购公司妨碍徐晨阳经营的情况。

3、诉争场地由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供电,2012年10月确实停电了但乐购公司配有发电机进行紧急供电,真正没有供电的只有一天半。

4、诉争场地于2013年2月漏水,但漏水是因为徐晨阳在装修时将防水层损坏所致。

因此,不同意赔偿徐晨阳的经济损失。

三、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店铺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乐购公司在2012年6月至8月未提供空调,法院予以认定,但是对乐购公司以徐晨阳违约在先为由拒绝提供空调,不予支持。关于供暖季乐购公司未提供空调供暖,法院认定徐晨阳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对未供暖的情节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关于停电一节,徐晨阳未完成举证责任,乐购公司自认2012年10月停电一天半,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漏水一节,乐购公司认可2月起漏水,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漏水是由于徐晨阳装修所致,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经营损失一节,乐购公司未能依约提供空调,对徐晨阳的经营造成了影响,应当适当予以赔偿。但是对长时间停电、不提供空调供暖、禁止其经营导致其经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晨阳经济损失十万元;

二、 驳回徐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