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遵县法民一初字第1007号
原告庹某某,男,出生略,汉族,务农,住址略。
原告钟某某,女,出生略,汉族,务农,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杨成富,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职工。
被告遵义县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甲,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遵义县司法局新舟镇司法所工作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干部。
被告曹某某,男,出生略,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
被告庹甲,男,出生略,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
被告邓某某,男,出生略,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
原告庹某某、钟某某诉被告遵义县某有限公司、遵义县某村村委会、曹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2004)遵县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被告遵义县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中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追加庹甲、邓某某为被告,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杨成富、被告遵义县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良书、张某,被告遵义县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甲及其代理人刘某、周某某,被告曹某某、庹甲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04年5月30日晚,由于被告曹某某发现老木顶电线落在地上不修复,导致我两个儿子触电身亡,该线路产权属于遵义县某村村委会,曹某某又是遵义县某有限公司的管电人员,所以,我要求供电公司、曹某某、遵义县某村村委会赔偿小孩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7万余元。
被告均答辩称:原告请求赔偿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遵义县某村村委会、被告邓某某、被告庹甲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由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庹某某、钟某某之子庹乙、庹丙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000元。
三、由被告遵义县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庹某某、钟某某之子庹乙、庹丙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20000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赔偿费用。
上述赔偿数额限于2005年9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4000元,遵义县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000元,原告庹某某、钟某某自愿承担2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熊其芳
审 判 员 程朝晖
审 判 员 何秀林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