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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白某犯诈骗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2377 作者:admin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丰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羁押,2008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倩,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男,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羁押,2008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剑峰,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桂红,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白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院、张松岩,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王旭、武倩,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曹剑峰、杨桂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宋某伙同白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泰华公寓号等地,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朋友的小孩办理上大学为名,从王某某处骗取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后被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诈骗的事情,自己只是白某的司机,一切事情都是白某主使的,自己也没有得到一分钱。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只是想帮朋友的忙,因为宋某说自己是教育部副部长的女婿,自己才相信了宋某能够办成为他人孩子上学的事实,从而介绍朋友认识了宋某,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宋某自称是教育部部长的女婿,能够为他人办理小孩上大学事宜,通过被告人白某的介绍,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朋友的小孩办理上大学为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泰华公寓号等地,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分四次骗取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被告人白某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后二被告人被抓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某供述:2007年6月份,我开黑车。白某坐我的车认识了我。2007年7月份,他说要包我的车,并提出让我换一辆车。于是我就买了一辆黑色的别克新世纪轿车,车牌号为京J***18,就开始给白某开车,当时说好了包车每月给我一万元人民币。白某在崇文区新世界泰华公寓c座号有个办公室,他自称是公安部一局的处长,并说他们对外的身份是国际友谊促进会的一个处长。还让我说那辆别克车是公安部一局局长以前用过的车。他对我说这样做是为了以后好开展工作。2007年8月份,王某某到泰华公寓某号白某时,白某介绍我和王某某认识的,介绍王是国际友谊促进会驻山东办事处副处长。介绍我时说我是公安部一局谭局长的司机。现在调过来给白某开车。后来在8月份,我开车带着白某到山东去见的王某某。从山东回来后,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教育部袁部长女婿,我说不是,对王说我岳父姓仲,是教育部退休的一个司长。没过几天,王某某给了白某2万元现金,当时是我开车,白某在车内接的那2万元钱,是在西三环一个路边接的钱。白某对我说这是帮王某某往外“捞人”,王给的打听事的钱。2007年9月份,王某某又给白某送来十几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是送到泰华公寓c座某号白某办公室的。钱装在一个黑包里。白某让我接的钱,并让我把钱放到公寓下面的车内。后来我把钱全给了白某。没过多久,王某某问我给孩子办上学的事办的怎么样了,我说不知道这事,王某某以为我跟他开玩笑,就一直催我。我问白某时才知道王某某白某钱是让白某帮王的朋友的孩子办上学的事。我对白某说我岳父已退休,办不了这事。白某说没事。他还认识教育部的人,能办得了这事。没过多久,白某让我去某工商银行王某某,说王某某给他5万元钱,还说他老婆不爱见王某某。于是我就自己开车到某工商银行找的王某某,他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现金,后来我把这5万元钱给了白某。没过几天,王某某在泰华公寓c座某号白某办公室又给了白某一些现金,具体的钱我不清楚,当时我听到说给钱的事了,但具体怎样给的我不知道。王某某之后就一直给我打电话总问我给孩子办上学的事办得怎么样了。我就把这事跟我爱人说了。我爱人让我离白某远点,我就不再给白某开车了。但后来王某某白某说我拿了办事的钱,我对王某某说我没拿钱,是白某拿的钱。现在白某找不到,王某某找到我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岳父是教育部退休的一个司长,但是具体哪个司的司长我不清楚。他叫仲某某,或者叫仲甲。具体哪个我不确定。我不知道为什么白某跟别人说我是教育部袁部长的女婿,他在电话跟人说过,当着我的面时也对别人说过,但碍于他的面子我不好当面反驳。私底下我才对别人讲我不是教育部袁部长的女婿。王某某觉得我是教育部袁部长的女婿是因为白某这么跟他说的,白与王的关系好,在我对王说我不是袁部长的女婿后,我听别人讲白说因为我碍于面子不总说自己的岳父是某部长,因为作为一个部长的女婿给别人开车很没面子,所以我没承认是袁部长的女婿。白对王这样子一讲,王就相信白的话了。后来白某也没给王办成孩子学校的事。(白某,男,40多岁,北京人。住在芳星园三区某号,电话不记得了)在山东找王某某回来后,白某给了我一万元现金。2007年9月份,白某拿5000元钱,我自己出2000元钱,买了一部酷派手机让我用。在2007年11月份,因为我买车缺钱,我从白某那里拿了2万元现金,当时我提出打个欠条,白某说不用。有的时候再还他,没有就算了。还有一点要补充的是在王某某白某送十几万元钱的那次,是白某从王手中接过来的钱,白交给我,让我把钱放到车内的,别的没有了。

我在认识白某前开的是一辆黑色红旗世纪星轿车,车牌号是北京的,具体多少忘记了。白某曾帮公安部一局的副局长徐某某(男,40多岁)办过孩子上学的事情,但没有办成。事情是这样的:我认识白某后,跟他聊过我岳父是教育部退休的一个司长。2007年8月份,白某说他找人帮徐某某的孩子办上北京师范大学,但没有办成,就问我能不能通过我岳父那边找人,帮忙办一下这事。我答应他问一下我岳父,但对白某说不一定能办成,白某就让我问一下。于是我通过我爱人问了一下我岳父,我岳父说他现在退休了,而且徐某某的孩子高考的分数差的太多,帮不上忙。我就回去告诉白某,说办不了这事。白某徐某某是公安部一局的副局长,直接说办不了这事的话,以后就不好打交道,让我找几个演员,去北师大那里演一下,意思是找人帮忙了,但他的孩子的分数差距太大,人家学校不能收。白某还说一会徐局长开车就去北师大,我对白某说没有找人,也就是说没有找演员去演戏。但白某他让我去北师大那边,我没有办法,只好开那辆别克新世纪带白某去了北师大西门。在那里见到了徐局长和他儿子。于是我开车拉着白某在前面,徐局长他们开车在后面就进了北师大。到了北师大住宿区,我停车下车进住宿区一个楼内,在楼道里待着,大约半个小时后,白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为什么不回去,之后他又去找的我,让我跟他回去,他自己跟徐局长说这事去。之后我们就上了车,白某和徐局长说了什么我不知道。后来我拉白某就走了。几天后,白某拿着一张函,大概内容是教育部让北师大接收徐局长的孩子上学。上面盖有一个红章,具体什么章没有看清,好像还有周某的签名。白某说弄了一个函要给徐局长送去,于是白某把该函复印后,我开车拉着他给徐局长送去了复印件,原件白某留着。过了几天,徐局长给我打电话,问我那个函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我给开的,我说不是我帮忙开的,是白某弄来的,并说孩子上学的事办不了,还对徐局长讲了白某让我找演员想演戏的事情。徐局长说办不了就算了,然后我把他孩子的档案送了回去(白某说让我找我岳父帮忙时,徐局长他们就把孩子档案等东西拿来给我了)于是我就把档案送给了徐局长,徐局长提出要给我5万元钱,我说事没有办成,就没有收钱。白某他自称是公安部一局的。后来我徐局长,才知道他不是。他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我没有能力帮别人孩子办上学,白某有没有这能力我就不清楚了,给徐局长办孩子上学的事情白某得没得到好处我也不清楚。还有点补充的是白某起初帮徐局长孩子上武汉大学,但没办成,才找的我,让我问我岳父看能不能找人让孩子上北京师范大学,刚才说错了。

2、被告人白某供述:我是在2007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因经常坐车认识了同住在芳星园三区号楼的宋某。他是开黑出租车的,当时他开的是一辆二手的别克3.0型汽车。之后我见他的车挺整洁,就以每月3500元雇下了。接送我上下班和外出办事时用。9月份的时候我俩在聊天时,我提到了正在给一个叫徐某某的朋友办孩子上北京师范大学的事。宋某听到后说他的岳父是教育部部长袁某某。上学的事他能帮助办理,我听后也没怀疑,后我约的徐某某妻子及宋某在车公庄附近的一叫“柳叶餐厅”的地方见的面。徐的妻子把孩子档案交给了宋某,过了几天,大概是9月26日,宋某说办事要用钱,我就带他到某工商银行,从我的卡里取了五万元钱交给了他。后来他带我去的大兴区一个小区,说是给他岳父送钱。到小区后我在车里等着,他一个人去的。送完钱我们就回来了,一直等消息。期间我催了几次,可宋某一直说正在办理。到10月下旬的一天,宋某拿来一份教育部的批条,说事情办好了。让我复印了一张,说把复印件交给徐某某去办入学就可以了,原件他拿走了。我把复印件私下又复印了一张自己留存了。另外一张交给了徐某某。到11月下旬的一天,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孩子上学的事根本没办成。宋某的岳父也不是袁某某。孩子的档案也被拆开过了。(档案如何回到徐某某手中的我不清楚)还告诉我如果被骗钱了,就赶紧报警。这样我才知道事没办成的。以后我和徐某某没有再联系过。当时我没报案是因为我还牵扯到王某某的事。王某某是河北省黄骅市人,在京做生意的。暂住在牛街一带,回族人。大约2、3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关系还可以。我记得是去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说他要帮一个山东朋友办孩子上公安大学的事。说孩子高考没有考好,但想花钱上公安大学,我知道后问了一下宋某能办吗?他说可以,但需要20万元费用,之后我约的王某某到哈德门饭店对面的泰华公寓B座某号办公室见的面。当时在场的有我、宋某、王某某和王的一个朋友共四个人。我告诉他宋琳是副部长袁某某的女婿,办事需要20万元的费用。王某某说没带够钱,只拿出了2万元交给了我,说第二天把余下的18万再送来。等王某某走后,我要把钱给宋某时,他让我等明天钱齐了再给他。第二天王某某一个人把18万元钱送到我办公室的,是宋某收下的。过了一会,宋某说给办事的人送钱去,拿着18万元走了,王某某待了一会也走了。到晚上我和宋某见面时,他问我现在是不是没钱用了,我说是。他又说办事用不了这么多的钱,就给了我三万元。先前的2万也没提,等于给了我5万元算是还给我了。又过了大约一个星期左右,宋某说办事还需要10万元,后来王某某用报纸包了一个包送到了我办公室,直接交给的宋某,我没插手。这次应该是他俩之间联系的,我只是知道宋某拿到钱后就很少跟我见面了。我追问他事办的如何时,他总说正在办理,一直拖到我被抓时也没办成。现在我才知道宋某办不了上学的事,以前我以为宋某能办,因为他说岳父是副部长袁某某。当时我知道宋某不是副部长女婿后没报警是因为我想尽力催促办成了,如果不行,再把钱追要回来,如果报警了,事情闹大了,自己的脸面不好看。在这件事情中我一共收到了5万元,其中2万元被宋某借走上车船使用税了,另外三万元我平时开销花掉了。徐某某,男,51岁,住址略。具体住地不详,在中国国际某促进会任秘书长,听说是公安部一局的副局级干部。我是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给王某某办孩子上学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孩子没有学可上,所以早已过了办入学的时间,王某某还在想办法找学校。我没有能力办上学的事情。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来京是为了找一个叫白某的人,他以能帮我一个朋友张某某(男,50岁,山东人)的孩子办理公安大学的入学为名,从我这骗取人民币30万元。因为我跟张某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他在山东不方便总来北京,我前期为他垫上的钱。我在2000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白某,当时跟他不怎么熟悉,交往一般。在2007年6月份,具体日子忘了,张某某让我代他孩子跑跑上大学的门路,他孩子高考刚完,觉得成绩不是很理想,我没有门路,就把这事跟我大部分朋友讲了,看谁能有门路。其中白某找到我,自称是公安部一局的,能帮我孩子办理上公安大学的手续。当时还给我看了他的工作证。这在我当初认识他时没了解。我答应了,求他帮忙。当时有一辆别克车接白某,开车的是个姓宋的小伙子,他给我介绍这个姓宋的是教育部一个姓袁的部长的女婿。宋当时没否认,但也没和我多说话。之后宋接上白某走了。(宋的大名不详,男30岁左右,东北口音,175cm左右,体胖,圆脸,中长发,在京住址不详,别的没什么了。)跟白某说了这事大约一周左右,他约我到哈德门饭店对面一个公寓室。跟我说宋能帮忙办这事,要20万元跑关系,当时我身上没那么多钱,只有2万元现金,就全给了白某。给钱的时候我朋友在场。当时时间已经是2007年9月份,具体时间忘了。第二天,我又准备了18万元现金,还是送到了那个公寓给了白某。当时宋在场,钱交到了宋手中,给完钱我就走了。之后,由于已经到9月份,该开学了,我就总催白某白某称正在运作。接白某的那辆别克车是黑色的,牌照忘了,三箱的。这几次给钱宋都在场。之后,一直到了2007年11月10日下午16时许,白某给我打电话,说还要10万元。我答应了。自称安排宋来找我拿钱。我在方庄工行取了5万元现金给了宋,宋就开车走了。11月12日10时许,我又准备了5万元现金,送到了哈德门饭店对面公寓的1801室。宋当日在场,把钱给了宋手中,白某也在场。之后,一直到现在孩子的上学问题也没办成。我再催白某白某称钱给宋了,宋又称钱给白某了。谁也不承认拿走了30万元。并且这二人也不和我见面了。宋也说自已只是个开车的,白某用他的车,根本不是什么某部长的女婿,当我发现上当了,就来报案了。

4、证人仲某某证言:我1989年以前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任副司长,1989年底调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6年2月退休,一直在家中。宋某是我女儿仲乙的男朋友。他们俩同居近3年了。一直没有结婚,我一直反对女儿和他在一起,所以关系比较紧张。我也不让他来我们家,他和我女儿住在方庄。我平时都不去理宋某。在去年(具体时间忘了)听我女儿仲乙问过我一次,好像是一个孩子高中毕业想上大学,结果考分比较低,所以仲乙找我看是否有关系帮忙,后来我问了一下孩子的具体分数,差的实在太多,就回绝了,并建议让孩子复读一年再考。这孩子的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仲乙只是向我打听一下,好像那个孩子的父母是公安系统的,其他就记不清了。其实我也没有能力帮助孩子上大学,以前经常有朋友或亲戚找我,让我帮助办理孩子上大学的事情,我都回绝了,因为我退休10余年了,根本不再过问这些事。

5、证人仲乙证言:我认识宋某,他和我同居4年了,并生有一个男孩。但我俩一直未领结婚证。现在我俩住在丰台区芳星园三区号楼号。租住的别人房子。(宋某,男,出生,辽宁省县人,现无业,他身高174cm左右,体胖),平时以开黑车拉活为生。我的父亲是仲某某,70多岁,教育部囯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个司的司长退休。我的母亲马某,60多岁,教育部师范司司长退休。宋某问过我帮别人的孩子办上学的事情,在2007年9月份宋某问我说白某的一个朋友(回民朋友)的孩子想上回民中学,让我向我爸问一下,是不是能让我爸帮忙办一下,我当时就告诉宋某说帮不了忙。后来我问宋某是不是答应人家了,宋某说没有,只是帮人家问一下。之后,他就再没提过这事。(白某,男,40多岁,北京人,住芳星园三区号楼),他自称是公安部的。他以前用过宋某的车,这样他俩就认识了。后来白某宋某换了一辆别克车。就一直租车让宋某帮他开车。白某那朋友是一个回民,姓王,三个字。最后一个字是“格”,这个人我没有见过。宋某还说过白某的领导,姓徐,他的孩子想上北师大,但因为高考成绩未考好,没有被录取。宋某让我问一下我爸,看能不能帮忙给办一下。于是我就问我爸,我爸说试一下,于是宋某就把那个孩子的资料送给了我爸。我爸看了一下,问了问别人。最后说那个孩子分数差的太多,办不了。后来姓徐的把孩子的资料要走了。宋某这两次帮人问上学之事都没有向别人要钱。宋某没有能力帮别人的孩子办上学,因为我爸在教育部退休的,孩子条件不错的话,有可能能找人帮着办成。我的父亲没有在教育部干过部长,也没有其他姓名。宋某他以前开一辆红旗世纪星轿车,车牌号不详,车主是我。他认识白某后,又换了一辆别克3.0,旧车,我出钱和他合买的,车主也是我,花了十万元钱。2007年11月份,白某提出让宋某换一辆车,宋某和我商量后买的现在的别克车,新车,车型好像是君悦。车牌号京A**28。花了大约21万元钱买的。我出了17万元左右,车主是我,合款买的车。宋某还跟我提过白某答应帮他转入公安部工作,别的没有说过。我和宋某是同居关系,宋某主要是帮别人牵线搭桥介绍生意,从中挣钱,春节时再做长途客运生意。2007年间,宋某没有往家里拿过什么钱,有的话也就是几千元钱,那也是他开车挣的。宋某是2007年11月下旬换的车,总共花了21万元左右,是用旧车换的。旧车抵了10万元,另外又交了9万元车款及2万元的其他费用。除旧车抵押款,另外的十余万元是购车当天我从父亲那里要来的,是我父亲从方庄建行里取的,我记得可能是6万余元,其余的是自己家里凑的。

6、证人李某某证言:新世界泰华公寓的地址在崇文区崇外大街5-11号。其中B座某号的业主叫刘某某,女,30多岁,具体哪里的人不详。现住哪里也不详,电话:136****8857。该房间现租住的是中华某总会,是在2008年初就在这里租住的。听别人说有两个穿警服的人在2007年夏天时出入该房间。具体做什么的不了解。这个房间是由业主向外出租的。

7、证人徐某某证言:我认识白某,男,40多岁,北京人,自称是金盾影视中心深圳工作站的记者。后来他帮助我们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搞过一些活。因此和我认识了,他电话:159****8844。白某帮我办过孩子上学的事,但是没有办成。2007年夏天,我儿子徐甲(18岁)高考成绩不理想。我在为孩子上学的事发愁,白某知道后,主动提出能给我孩子办上北京师范大学的事。他说他认识教育部副部长袁某某的女婿,能给我办成此事。200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白某约我和我爱人孙某某(女,46岁,大学老干部处工作),在方庄刚记饭店见的宋某,介绍宋某就是袁某某副部长的女婿,宋某也自称是袁某某副部长的女婿,也称能帮我们办成孩子徐甲上北京师范大学一事,还说袁某某是北师大毕业的,认识北师大的校长。之后,宋某提出让我们把徐甲的档案拿过来去给他,他再去办此事。我们就把徐甲的档案交给了宋某。后来宋某对我们说让我们带孩子一起和他去北师大办上学手续入学。我们和宋某白某一起去了北师大。到那里后宋某以种种理由说还得等几天才能办入学。之后宋某带我们去过两三次。但都告诉我们还得等。几次之后,我们就表示怀疑了。宋某就拿来一个教育部的文件,上面有周某(教育部部长)的签字和教育部的印章。对我们说已给我们办好了。后来又去北师大,但还是没有让我孩子入学。这时我们就不信他们了。又通过别人一问,发现袁某某副部长根本就没有女儿、女婿。但没有对白某宋某点破。就给宋某打电话,向他要我儿子徐甲的档案,宋某就把档案拿给了我们。当时是我爱人孙某某去找宋某拿的档案。在海淀北洼路一个饭店门口见面拿的档案。因为这事白某宋某没向我要过钱,我也就没有深究这件事。(宋某,30多岁,体胖,较黑,身高175cm左右,东北口音,住方庄一带)那张教育部的文件是宋某拿给我让我看的,当时白某宋某都在场,后来宋某又把文件拿走了。文件的内容好像是教育部党委研究同意让我儿子徐甲上北师大上学,并有周某签字和教育部印章。我儿子高考考了407分左右,不够北师大的录取线。

8、证人孙某某证言:我爱人叫徐某某,孩子叫徐甲。2007年6月份,我的孩子高考结束后,因为要解决他上哪个大学的问题,因为孩子的成绩不怎么理想,我爱人单位的曹某某知道这件事,提出可以帮助孩子联系学校。具体联系哪个学校,一直是曹某某告诉我们。2007年七、八月份,具体哪个月记不清了,去了趟武汉,见到了一个姓高的男性。他承诺让我们见一下武汉大学的人。当天晚上,姓高的和一个自称是武汉大学的人和我们问了一下情况,具体就是想上什么专业之类的事。第二天,我们自己去了武汉大学,但后来没什么结果,就回北京了。八月下旬,曹某某要出国,我们着急孩子的事就问他,你要是出国,我们应该找谁。当时曹某某说,让我们找一个叫白某的人,有什么事找他。这时候才知道我孩子的事与白某有关。八月底,姓高的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九月初去武汉。当我们九月初到了武汉的当天,给姓高的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他了。在武汉,我爱人徐某某白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联系不上姓高的人了。白某当时说他来想办法。后来高来到宾馆,他又联系武汉大学的人。那个人当天也来了,说了很多困难,让我们耐心等一等。我们这才返回北京。就不再和姓高的联系了2007年9月,徐某某告诉我,白某说认识一个教育部副部长的女婿,能帮助我们的孩子上北京师范大学。我和徐某某见到白某和一个叫宋某的人,一起吃了顿饭。宋某当时说他是教育部副部长袁部长的女婿,他说能直接办一个毕业证书可以出国,我们说只想让孩子踏踏实实学习,他说这样的话难度比较大。我们当时说,如果难度大就不用办了,因为我们不想让某部长在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办这件事情。后来白某徐某某说,某部长听到我们这么说,挺感动的,说愿意帮忙。2007年9月中旬以后,我带着孩子去学校与白某宋某见面,宋某让我们等在外面,他自己进学校联系办理孩子的入学手续。还说已给交了部分费用,但没有看到收据。我当时要给他钱,他没有要,就又让我们回去,说手续已经办完,等通知。2007年十一假期期间,宋某约我们去吃饭,边吃边等,说他岳父在外面带着孩子玩,正在回来的路上。后来又说出车祸了,孩子被撞伤了,去了医院,我们就想去医院看看。宋某没让我们去,就各自走了。到了后来,宋某说他岳父因为十七大开会,特别忙,另外,孩子这件事需要教育部部长周某批示一下,十月底的时候,一天晚上,白某就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说宋某取回来了周部长签字的文件,正在往我家里的路上,给我们送过来。我就和他们约了个地方。我和徐某某就一起见到了白某宋某。他们给了我一份文件,上面有教育部抬头的批文,内容是经教育部党委研究决定,批准我的孩子上北师大,还有入学的日期是十一月份,有周某的签字,还有教育部的章。但是,上面徐某某的字和徐甲的“龙”字写成了“隆”。后来宋某单独找到我帮助找了些课本,就让我们准备十一月十二日报到。十一月十二日报到那天,我自己带孩子去学校,白某宋某也来了。宋某原先说是他岳父带我们去,但那天他说他岳父开会来不了。宋某自己进去联系,一直没让我们和白某进去,但他出来脸红红的,似乎很生气。说他们还得他岳父来才可以。我当时看到的那份文件是原件,但给我们留了一份复印件。后来白某就没出过面,我一直和宋某联系。问孩子什么时候能报到,宋某以各种理由推搪,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有一次,我单独见到宋某宋某表示他和白某闹僵了,不和白某来往了。但是提起白某给了他五万块钱,他和他岳父还会继续帮忙的,但不希望我和白某说这事。我确定以后也没和白某联系过。之后我很难联系上宋某,我用他曾经打给我的一个号码打过去,是一个女的接的。我告诉她,让她找宋某与我联系,后来很快宋某就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就和他讲,孩子没上学,肯定他有苦衷,面临08年高考要档案,希望他赶快把孩子的档案还给我,如果我没有档案,我只能报案了。当天晚上,他就将档案送过来了。这个时间大概是2007年12月底或者2008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此之后就再也没和白某宋某联系过。宋某白某宋某的五万元,就是帮助我孩子上学这事,白某给过他五万元钱。我当时讲,我把这五万块钱给他,让他给白某。他说不用了,他会还给白某的。

9、书证取款凭证,证明:2007年11月10日和2007年11月13日,王某某分别取款五万元人民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对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白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证人杨某证言:白某是我们单位的,他是我们单位杂志社专题部副主任。我认为白某不是故意诈骗的,他只是交友不慎,除了这以外他没有什么罪过。白某于2007年11月到我单位后,无违法乱纪行为,我单位管理严格,关于和宋某诈骗一案,我知道其中一些情节。2007年9月白某宋某来我单位,白某指着宋某说:“这是教育部部长的儿子,徐局长的孩子入学事全靠他办了。”我觉得宋某其人油腔滑调,产生质疑。当面问:“教育部部长姓周,你怎么姓宋?”宋某说“不,我是副部长的儿子。”我又问:“哪位副部长的儿子?”宋某答:“某部长”。我又问:“这还是不对阿。”宋某一笑:“您这是查户口呢阿?”我当时说:“我得把你的身份弄清阿,以后我可能有事求你呢。”宋某说:“我是倒插门的女婿和儿子一样。”白某说:“应该没错。”看得出白某很信任他,他们走的时候我拽了白某一下,和他说:“他要是再来,你不要叫他上来了,在楼下等,他这人不可靠。他们给徐某某孩子办上学的事我也知道一些,那是去年九月底,白某来我儿子公司318房间办事,提到这件事的。他说:“原来找了一个姓高的,最后没办成,徐局长很反感,然后就指着宋某说:这回问题解决了全凭小宋办了,为了管这事,我自己掏了五万块钱。”

大概在2008年2月底,那是个下午,白某办公室里,白某对我说要研究工作,这时候他的电话响了,白某说:“你怎么和我说话呢?你要找他,要报案,我也还找他,我也要去报案。”我当时问他怎么回事,白某就和我说:“回民王的事(指的是王某某),他孩子上学的事,小宋一直拖着,没给办。”我就对白某说:“你毕竟是中间人,你也有责任,要对王某某态度好点。”白某就答应了。2008年3月10日晚上9点多,白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和我谈谈王某某和小宋的事,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我就把宣武分局综合办的处长吕某某叫来。来到办公室,白某就把给王某某上学的事讲述了一遍,我反复问他拿钱了没有,白某当时说他一分钱也没拿,正在说这事的时候,王某某打电话问白某在什么地万,白某回答说在办公室,叫王某某过来,和我们一起商量这件事。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把白某带走了,我认为白某不是诈骗,他就是被宋某骗了,太相信宋某了。

2、证人武某证言:我是2007年8月14日左右来到崇文区新世界泰华公寓B座室上班,名义上是促进会文化处的,处长是白某白某有一个邻居叫宋某,给白某当司机。当我在那工作的时候,知道宋某白某王某某的朋友的孩子办上学的事,因为经常见到王某某来办公室找白某问上学的事办的怎么样了。大约在2007年11月份中下旬左右,白某召集宋某王某某还有我开了一个会,会上开始总结了工作上的一些事,但后来主要说王某某孩子上学的事,当时白某王某某,他给孩子办学的钱交给谁了,王某某说交给宋某了,然后又问他是否直接交给白某了。王某某说:“没有”。白某又问宋某:“王某某的钱是不是交给你了?”宋某回答说:“是”。白某宋某:“多少钱?”宋某答:“三十万”。白某宋某:“这钱你交给我了吗?”宋答:“没有,这钱我交给办学的人了。”当时我在场是因为白某让我作会议记录,但我只记了前面关于工作的事,后面我表态这事与工作无关,我只是作旁听,不能记录。我还知道白某宋某帮公安部一局一个姓徐的局长的孩子办上学的事。一开始还没有王某某的事,宋某有一次和我和白某一起吃饭的时候,宋某白某说:“你说你找那人办事,还不如直接找我呢,有咱家这关系,你还绕那一大圈干什么?”后来我问白某白某说他以前为了帮徐局长孩子上学的事,他找了很多人,但没办成,宋某知道了才告诉他,宋某是教育部某部长的女婿。后来事情没有办成,过了一段时间,白某曾让我到电脑上查了一下教育部某部长的情况,白某让我查是想确认一下教育部有没有这个人,大约是九月初白某让我查的,在和宋某白某一起吃饭说起徐局长孩子上学的事后不久。后来时间长了,徐局长的孩子上学的事一直没办成,白某还和我说:“你看小宋这点事办的,我自己都扔进去五万元,最后也办不成。”还有一次吃饭的时候,白某拿出一叠取款条说:“这也是给宋某取得钱。”后来,白某经常打电话问宋某关于徐局长孩子上学的事,追着他赶紧办。宋某后来就躲开了,不怎么来办公室了。

3、证人刘甲证言证实:案发后其打电话给王某某明确王某某的事是宋某办,钱给了宋某,但是白某介绍认识的宋某

4、书证取款凭条证实2006年9月26日,白某帐户中支取了人民币5万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认为无法证实被告人白某没有参与诈骗活动,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被告人宋某认为证人与白某之间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白某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白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但符合证据的要件,可以作为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产,其中被告人宋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白某诈骗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白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宋某辩解称自己只是白某的司机,自己没有自称过是教育部副部长女婿,自己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意见,本院认为,多名证人均证实宋某亲口说过自己是教育部副部长的女婿,其虚构事实一节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对宋某的此项意见不予釆信。关于宋某辩解称自己拿的钱全部给了白某一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此项意见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釆信。关于被告人白某辩解称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自己也是受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宋某是否能够办理被告人王某某朋友的小孩上学一事是放任的心理态度,且其从被害人王某某办事的费用中共计获取人民币共三万元系明知,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院对白某的意见不予釆纳。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其中向被告人白某追缴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云   强

人民陪审员      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      王永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