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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309 作者:admi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朝民初字第15686号



原告孙某,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郭鹏剑,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某,女,出生略,汉族,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415日,孙某从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购得商标为Laundry的裘皮大衣1件。该大衣产品合格证上显示,产地北京,设计地美国,名称为裘皮大衣,款号为FUR0763,尺码为160/84A(M),颜色为紫色,执行标准为QB/T2822-2006,产品等级为合格品,安全标准为GB20400/GB18401-2010C类,水洗标签标识面料为水貂毛皮。2014110日,孙某将上述大衣送至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鉴定,该件送检裘皮大衣,面料毛皮材质为扫雪貂毛皮。故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百货公司退还购物款71800元,赔偿孙某损失215400元及鉴定费400元。百货公司应诉后,对孙某提交的上述鉴定报告真实性不认可,同时申请法院对涉案大衣的材质进行重新鉴定。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大衣的材质进行鉴定,北京某国际商业有限公司预交鉴定费22000元。上述鉴定机构于20149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标的物不具备水貂毛皮典型特征,符合石貂(又名扫雪貂)毛皮典型特征。双方收到上述鉴定报告后,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孙某考虑到购买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实施后,自愿将赔偿金额调整为71800元。百货公司考虑到鉴定报告结论,愿意退还孙某购物款71800元,并赔偿孙某损失71800元。孙某对百货公司上述意见表示同意,并同意退还百货公司涉案大衣。因涉案大衣至今仍留存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百货公司表示涉案大衣留存在上述鉴定机构即视为孙某已向其返还涉案大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前返还原告孙某货款七万一千八百元;

二、被告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赔偿原告孙某损失七万一千八百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零七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