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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特易购与秀色公司、韩伯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2535 作者:admin

乐购特易购与秀色公司、韩伯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

裁判文书编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860号



委托人: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垡头西分公司 

委托事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王冠舜(王成伟)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4日,乐购公司与秀色公司签订《主体餐厅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路欢乐园2号院1号楼S30B房屋租给乙方用于开设韩式料理餐厅;租期为5年,自2007年4月27日至2012年4月26日,并约定了免租期以及免租期后的租金标准,同时约定了每月的管理费用、保证金、付款的时间、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事宜。2007年11月5日,秀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可设立韩伯公司,涉案房屋由韩伯公司实际使用并由韩伯公司交纳租金,后韩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顺新。


2012年2月27日,乐购公司与韩伯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终止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韩伯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涉案房屋腾空。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秀色公司和韩伯公司连带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予乐购公司。2012年11月28日,韩伯公司自涉案房屋搬离。但韩伯公司和秀色公司未向乐购公司支付2012年4月27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和管理费。


二、律师意见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5条的规定,秀色公司和韩伯公司应向乐购公司交纳违约金。合同第8条第2款还约定了追讨欠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乐购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秀色公司和韩伯公司应当赔偿。


2、秀色公司和韩伯公司从涉案房屋搬离时,尚欠2012年4月27日至2012年12月4日期间的水费4011元和电费60613元未交纳,乐购公司已为其垫付。秀色公司和韩伯公司应当将该款项给付乐购公司。

综上,起诉要求秀色公司和韩伯公司向乐购公司连带支付2012年4月27日至2012年12匜4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183805.05元、管理费122533.64元、违约金306338.69元、水费4011元、电费60613元、律师费10000元;诉讼请求总额为687301.38元,扣除履约保证金66796元,主张620520.38元。

四、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乐购公司与秀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在租赁合同到期前,韩伯公司与乐购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确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与2012年4月26日终止,该协议也合法有效。租赁合同终止后,秀色公司和韩伯公司未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交还,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将酌情予以调整。关于水、电费,乐购公司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秀色三川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韩伯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2012年4月27日——2012年11月28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十七万八千七百四十六元、管理费十一万九千一百六十一元、违约金十万元、水费四千零一十一元、电费六万零六百一十三元、律师费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