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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连仲与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2863 作者:admin

金连仲与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判文书编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02991号




委托人: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房屋买卖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王冠舜(王成伟)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8日,原告顺驰公司与被告金连仲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蓝调国际10号楼1单元401房间,房屋建筑面积为160.76平方米,总价款为1567410元,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责任。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2006年12月8日向原告支付房款36.2%,即567410元,剩余房款1000000元,被告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67410元。2008年1月6日,原告顺驰公司向被告金连仲交付房屋。2009年2月4日,因被告金连仲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还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解除了与被告金连仲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从原告公司在该行的保证金账户扣划888198.48元,用于偿还被告金连仲的贷款本金、利息。2010年2月4日,原告顺驰公司向被告金连仲寄发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通知书,告知被告的行为使该公司56.73%的房款无法实现,该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律师意见

由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月供还款额,银行于2009年2月4日解除了与被告的个人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并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一次性扣除被告未到期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888198.48元。因被告未如期履行还款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并且致使原告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综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销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原告顺驰公司与被告金连仲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被告未如期偿还银行借款,致使原告保证金被银行划扣,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保证金,造成原告实际无法足额收取房款,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办理合同注销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连仲签订的Y385050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