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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刘某某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359 作者:admin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海民初字第24682号




原告赵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曰龙,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隋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主张其向刘某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26号燕语清园5号楼28层A单元2802号房屋一套,刘某某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向其支付迟延过户的违约金11542.5元,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赵某办理刘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二十六号燕语清园五号楼二十八层A单元二八0二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赵某承担。

二、刘某某于二0—三年十一月五曰前给付赵某延期过户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隋秋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