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敖某关于别墅买卖涉一房二卖及避税纠纷案
裁判文书编号:朝阳区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41506号
北京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369号
委托人:原告张某 委托事项:争取涉案房屋过户
审理法院:朝阳区法院、北京二中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审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梁志强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3日,张某与被告敖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别墅总房价430万元、税费各自承担,已付220万元,余款过户时支付,要求过户……
二、一审(二审)情况
原告张某认为其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系卖房人敖某拒不配合交税及过户;卖房人敖某却认为涉诉房屋系另案标的涉嫌一房二卖、且避税行为违反国家税法而合同无效,不同意过户
三、律师意见
1、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2、原告张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3、一房二卖系出卖方将涉案房屋分别转让给被告及案外人的事宜、鉴于被告敖某已经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产权是清晰的
4、避税问题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综上,原告张某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敖某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则不成立。
四、法院裁判结果
朝阳区法院判决:(一)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协助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原告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税费由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负担;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后双方上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我方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