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实务委托代理协议
京炜(委)字[2011]第FS11003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甲某种子公司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所致律师函一事,委托乙方代理律师,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朱金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内容为:出具律师函。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情况,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内容违反法律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八千元人民币。
六、乙方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花费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之所委托事务终结为止。
八、如乙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另行书面协议。
甲方:甲公司 乙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徐某某 代表人:某某某
地址:略 地址:略
邮编:100080 邮编:100080
电话:略 电话:略
传真:略 传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