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编号:朝阳区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093号
委托人:被告姜某由某 委托事项:争取涉案房屋过户
审理法院:朝阳区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梁志强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姜某由某经中介居间与朱大某签署购买涉案房屋合同,并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朱大某儿子朱小某以其占50%产权对卖房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二、一审(或二审)情况
朱大某称其售房未征得朱小某同意,只是在签约时致电朱小某问其身份证号,但一直未将售房事宜告知其爱人及占有50%产权的儿子朱小某;
朱小某称其准备装修婚房(即涉案房屋)时才得知朱大某售房,认为朱大某系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
被告姜某由某及中介均称购房前多次看房至少有一两次朱小某在房屋现场,签约时朱大某带了预售合同及朱小某的身份证原件,还当场免提致电朱小某征得其同意后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由姜某由某装修并实际居住
三、律师意见
1、签约前看房时姜某由某及中介在房屋现场见过两个产权人
2、签约时朱大某带了朱小某的身份证原件、并当场免提致电朱小某征得其同意后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3、房屋及全部钥匙已经实际交付,姜某由某继续装修并居住及缴纳各项费用
综上,购房人姜某由某作为首次购房人,通过中介居间,多次去看涉案房屋,并且见到了另一产权人朱小某,后在签约时朱大某不仅带来朱小某的身份证原件还还当场免提致电朱小某征得其同意后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姜某由某依约支付了百万元的房款,并继续装修并居住及缴纳各项费用,再考虑到朱大某与朱小某的父子关系情况,应当认定表见代理及善意购房人。
四、法院裁判结果
朝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小某的诉讼请求。
后朱小某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经法院调解撤诉,本案我方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