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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洪某、方某关于房屋产权买卖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2752 作者:admin

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2015 )京师刑辨字第4094号


甲方:内蒙古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街4号

乙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努所(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北京城工美大厦3层

鉴于,内蒙古某公司李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为内蒙古某公司,李某涉嫌单位行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审审判阶段提供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辩护,甲方同意乙方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办理。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努

1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

所能及的帮助;

2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要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f根据案件的进 展f在不同阶段,跟据法律規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 .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 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取保候审。

2.案件起诉阶段;

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应意见。

3,一审阶段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 )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吿人逬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费用⑴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其中包括个人行贿的律师费壹万元由李某本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乙方接受委托后至本案终结为止

用),若本案件不经过审判阶段,仍然按照上述的代理费用(含专家论证费)述标准收取(不含交通及差旅费用,交通及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辩护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户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账号:9143015473000061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台路支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给甲方,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 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迀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 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 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 式送达的,由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其它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本协议中第三条第(4 )项中约定的费用不含交通及差旅费用,交通及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经全部阅读并知悉合同内容取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致达成。



甲方:内蒙古某公司


签约时间:2015年1月20日

乙方: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附:《委托人须知》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 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 您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失职行为造成 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由律师所加盖公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主动索要委托合同、发票。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作为参考。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 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由承办律师凭实际支出有效凭证与您结算。无论采取何种交纳方式,请您务必主动索取发票等正式收费凭证。

七、律师接受您的相关证据原件,请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遇以下情况,您的合法权益将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旦律师所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①未索要委托合同、正式发票的;向承办律师私下交费,②委托事项违法的;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您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者律师有违规,

行为,请您与承办律师本人或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10-50959951 )。以便我们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本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内蒙古某公司

签约: 2015年1月20日